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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奖励食品安全举报

2012-07-25 07:43:30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本报讯 (王文利 莫言 刘鹏波)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山东烟台食安办等16个单位联合出台了《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检举受奖类别,包括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办法》明确了举报受理责任,农、渔、牧部门受理种养环节,质监部门受理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受理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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