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同安办检验员在对辖区某企业报检出口哥斯达黎加的一批503箱、2012辆的婴儿手推车,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同安办立即按规定予以处理。这是厦门检验检疫局首次检出出口婴儿手推车不合格。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屡有发生婴儿手推车质量问题,各国政府对婴儿手推车产品都越来越重视,纷纷制定了详尽的技术法规(如EN 1888:2003、ASTM F833-08、GB GB14748-2006等),从结构、材料、包装、产品标志、使用说明等各方面加以严格的限制和引导。在此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起正式将婴儿手推车产品纳入法检目录,并纳入玩具许可证管理。依据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婴儿手推车在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相关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应标明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的重量;还需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等。如果在产品上未提供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正确、安全地使用婴儿手推车,进而造成伤害或在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无法进行溯源追踪。
针对这一情况,同安办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业务骨干,深入企业,现场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并二次检验合格后方予以放行;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婴儿手推车产品的检验监管,把好产品质量关,阻止不合格产品“推”出国门。
与此同时,同安办检验员深入企业,面对面进行检验检疫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贯,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对企业负责人和品管人员进行ISO9000等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从制度上,筑牢产品质量安全之“网”。(张智嘉)
张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