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批)
2024-12-13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次
2024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案
2024年4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库存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4588升、处罚款116295.48元、没收违法所得1803.14元。2023年11月27日,该局委托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不符合GB 19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从湖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95号车用汽油用于销售,涉案货值金额64608.6元,获利180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办,有力地遏制了不合格成品油在市场中的流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了贡献。
案例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流配送服务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4年9月15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化县某乡镇物流配送服务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88919元,罚款5000元。2023年9月益阳市邮政管理局联合该局召开了“快递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强调禁止快递末端不合规不合理的取件收费行为,其中包括不得在收件人自取快件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已经收取寄件人费用的快递件,按照3元/件的标准向取件人收取费用,该费用属快递标价以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查实,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共计配送收费快递62973件,违规收费188919元。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快递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提醒告诫禁止快递末端网点收费后,明知不得在收件人自取快件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仍收取取件人费用,主观故意明显,经责令退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予以退还。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贴近群众,关乎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民生小事”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案发前,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邮政部门召开了行业提醒告诫会。会后,对明知故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从重从速打击,并将案例在行业通报,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案例三: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9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5000元。2024年3月28日,该局依法开展交通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某品牌型号为TDR3075Z和型号为TDR2997Z两款电动自行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为75mm,严重超过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中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0mm,存在预留隐藏电池位;2、鞍座长度为580mm,均超过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中要求的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3、现场检查中发现6辆车均加装有后备置物箱,而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一致性认证证书中都无后备置物箱,使车辆在外观上发生明显变化;4、两款电动自行车均无脚踏骑行功能,无脚踏板和脚踏安装位置。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要求,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安全水平,切实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等风险,切实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化县某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7月31日,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5250元,罚款20000元。本局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2022年秋季、2023年春秋季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有关收费事项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秋季学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共向学生超标准收取作业本费19200元、住宿费190200元、空调维护费15850元,共计超标准收费225250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收费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其执行政府指导价,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其他单位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五: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8月12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49元、罚款50000元。2024年7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过现场登录该公司运营的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商户入驻平台,发现当事人对部分已入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日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当事人为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平台运营方,负责该平台在沅江地区的业务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线上线下日常管理、组织配送人员对本地区在线外卖订单配送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运营的外卖平台已上线的运营商户中有四家商户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商户。上述商户通过该外卖平台共产生营业额2780.52元,当事人从中抽佣18%,获利500.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外卖公司未严格审查许可证,可能导致一些不具备资质或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商家进入外卖平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促使外卖公司加强审查,能够防止一些不良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外卖市场,有效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4年3月22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367元、罚款43852.18元。2024年1月15日,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益阳市烟草专卖局无证经营案件线索移交函。同日经审批立案后,该局联合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涉及59个品种,数量共计374条,货值金额达12361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其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无证经营可能导致假冒伪劣烟草产品流入市场,查处此类案件有助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鉴于本案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办案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了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要求,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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