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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资产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4-09-06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记者 雷玄   点击:

  9月5日,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整治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市场经营环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用地膜、滴灌带等违法行为,有效发挥警示震慑效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1.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等三人销售侵犯“罗布泊”化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22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对刘某某等三人销售侵犯“罗布泊”农业用硫酸钾化肥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材料,依法移送至昭苏垦区公安局。

  4月9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在核查75团某连队堆放涉嫌假冒“罗布泊”农业用硫酸钾化肥举报时,现场发现两种包装的“罗布泊”农业用硫酸钾化肥共69吨,其中白色包装钾肥34吨,外包装不符合《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4月10日,在其他两个连队发现与涉案产品同样外包装的化肥。经委托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公司员工现场鉴别,2种钾肥均不是其公司生产。4月18日,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公司出具外包装鉴别(定)书、产品鉴定书、涉嫌侵权样品《检验报告》。经查,2024年4月,75团6名职工先后多次从当事人处购买涉案化肥256.6吨,销售金额88.96195万元。且当事人存在知假售假的嫌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案件材料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置。

  2.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肥业公司生产含量不足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2024年3月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市某肥业公司生产含量不足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344.1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现场摆放四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经委托石河子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大量元素含量、总氮含量、磷含量、钾含量等项目均不符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滴灌带加工厂生产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4年2月7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尔市某滴灌带加工厂生产不合格滴灌带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732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的行政处罚。

  1月4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兵团市场监管局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单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氧化诱导时间、炭黑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抽检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完,货值金额3640元,违法所得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4年5月7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145卷,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21日,收到图木舒克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耐水压、爆破压力等7个检验项目均不合格,不符合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从阿克苏某节水公司购进涉案滴灌带145卷,购进之后尚未销售,案值为182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地膜案

  2024年5月27日,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管局对双河市某塑业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5日,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管局对投诉当事人销售的定量包装地膜存在净含量不足的问题进行核查,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计量检测所对涉案地膜进行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4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产品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地膜的过程中,未按照公司制度对地膜半成品进行称重,导致生产的地膜净含量不足。生产的该批次50卷地膜均已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第九师白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塑料制品公司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4年6月12日,第九师白杨市市场监管局对白杨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滴灌带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660元,没收不合格滴灌带产品24卷的行政处罚。

  4月15日,第九师白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委托检验机构的滴灌带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检测结果中内径极限偏差、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不符合GB/T19812.1-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第1部分: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滴灌带共24卷,尚未销售,货值金额44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第十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节水材料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4年5月23日,第十师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节水材料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30卷,罚款13800的行政处罚。

  2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管局接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所检项目中耐拉拔性能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1月12日共生产涉案产品30卷,货值金额6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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