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房主与北京鲁鑫利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主所有的位于丰台区丰桥路7号院7-5-1304房产委托被告对外进行出租,对外委托出租的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并由被告分八次向乙方支付租金。因“北京鲁鑫利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能按时(2013年9月10日)支付该合同第4条约定的第三次租金16500元,房主多次催要无果,因此提出解除合约。但被告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无奈之下于2013年10月26日在北京鲁鑫利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某恫吓并威胁下,无奈与该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其协议约定,“第三季度租金由16500元降至10000元,原合同不变,被告(乙方)按原合同支付第四次租金,乙方如未按期支付达3日,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但截止到2014年1月3日,经房主多次催促刘某仍未支付2013年12月10日应支付的第四次租金。该公司不仅贪赖我房主的租金,更有甚者,对租户更是变本加厉。原本我们房主已经缴纳了物业费,但刘某还强行收缴租户的物业费,管理费,垃圾费等等,收费名目可谓是花样翻新,奇招百出;并规定房租提前至少一个月缴纳,如果不安约定期限缴纳房租,每超愈一天罚款100元。北京鲁鑫利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面贪赖房主的租金,另一面克扣租户房租,其奸商加流氓之本色,体现的淋漓尽致! 按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其行为已经满足了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但该公司的一位很胖的女“会计”和刘某扬言“你爱上哪告就上哪告,要钱没有,你要解除合同就得付我违约金!” 如此流氓行为,真真让我等平民百姓欲哭无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