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房屋买受方)在三河市泰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的联系下,于2012年10月20日与房屋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总额为88万元,买方以银行按揭形式付款,首付款28万元,按揭60万元,泰祥收取经济信息费1万元,代为办理10年期总额为60万元的房屋按揭贷款,我方向泰祥详细说明了我方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泰祥承诺贷款没有问题,肯定成功。我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向买方支付了2万元定金,向泰祥先行支付了2000元中介服务费。因贷款办理进程需等待泰祥通知,故我方与卖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首付款、银行面签日期。 一周后,泰祥电话通知我方贷款无法办理,不能退款。后泰祥要求我方缴纳6万元服务费供其疏通关系、制造虚假材料骗贷,我方拒绝,要求泰祥必须合法处理,后又多次督促泰祥合法解决,泰祥未答复。 两个月后,泰祥电话通知贷款办理成功,因泰祥拖延办理贷款长达两个月且口头承诺一再变更,我方要求泰祥签订贷款说明书以落实其承诺,泰祥拖延一周后承无法签订。后泰祥又致电我方称欲将房屋转售他人,要求我方先行支付全部房款,不办理过户,再转售泰祥指定的第三方,我方不能接受。泰祥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2013年1月3日,房屋出售方、我方以及泰祥三方约定协商解决。泰祥一位姓陆的区域经理态度蛮横,称泰祥无法签定办理贷款的说明书,强硬要求我方支付房款,并威胁我方去哪儿投诉去哪儿起诉泰祥都不怕,他等着,就怕我们不告。这种流氓的黑中介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和胁迫,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泰祥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并且用流氓无赖的黑中介行为不协调解决问题,无奈我方与卖方单独协商解除合同以了结此事。在卖方与我方协商解除合同,要求泰祥起草合同解除协议时,陆姓经理仍无理取闹,称原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他均可随便说有口头协议,他想怎样说就怎样说,想说谁违约都行,并称已缴纳的中介费无法退还,他们只收钱,从不退钱。陆姓经理代表泰祥,这种不讲理且蔑视法律的流氓行为严重违反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中介服务的行业操守,构成那个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威胁和伤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我方请求对泰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返还我方已先行缴纳的2000元中介服务费,赔偿我方因其泰祥责任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人民币1万元损失,并赔礼道歉。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 2.泰祥所开具的中介服务费2000元收据 3.合同解除协议 本投诉书和证据以传真形式一并提交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