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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圆桌恳谈:依法规制职业索赔

2025-02-11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规制职业索赔”联合报道组   点击:

  “规制职业索赔”联合报道组邀请了五位资深律师,共同就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恳谈。

  特邀嘉宾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学明

  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胤丞

  北京雷石(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闻洋

  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飞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岳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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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看待职业索赔行为

  张学明:应该辩证看待职业索赔行为,从是否维护消费权益的角度出发,采用适当规制引导职业索赔行为。首先,从职业索赔行为的产生和壮大的历史角度分析,职业索赔行为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后提供了机会。其次,职业索赔是社会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是,职业索赔行为出现后,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欺诈等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很快得到管控。由此,结合现行法律框架,职业索赔是合法的。但是,职业索赔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恶意索赔”现象的出现。有的职业索赔人为索赔而制造假产品。如部分职业索赔人将超市里的临近保质期产品放在不被理货员注意的地方,待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再拿出来购买并进行“打假”索赔。这种行为属于恶意索赔,应被认定为诈骗或敲诈勒索。二是职业索赔给政府部门增加了负担。职业索赔的盛行占用了市场监管、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资源。多人多次投诉同一件事,“十个面包打十场官司”的情况挤占了大量社会公共资源。

  朱胤丞:作为一名执业十几年的律师,我认为职业索赔已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初衷。职业索赔者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范畴,然而,如何界定职业索赔者的身份,还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我建议可以将长期以打假为业,从事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界定为职业索赔者。

  孙闻洋:职业索赔行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一些职业索赔者并非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制造索赔机会,甚至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胁迫商家做出巨额赔偿,这便偏离了正常的消费维权范畴。此举不仅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经营秩序,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旦介入,也会占用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从而让那些真正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的普通消费者维权之路变得更加艰辛。

  陈晓飞:当索赔行为被冠以“职业”二字时,索赔人往往持续性地知假买假,以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部分职业索赔人甚至采取违法手段牟利,如胁迫式打假、向商家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作为不再滋扰的条件,或以先“造假”后“打假”的方式索赔等。此类恶意索赔行为不仅破坏了诚信的营商环境,扰乱市场秩序,使商家疲于应对并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对于此类职业索赔行为,我认为应予以打击。

  岳屾山:一方面,职业索赔现象的增多,确实反映了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另一方面,职业索赔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职业索赔者可能滥用法律手段进行恶意索赔,这不仅会挤占消费者正常的投诉举报等维权渠道,还可能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如何看待“网红打假”现象

  朱胤丞:自媒体的兴起,使得流量成为财富密码。为了获取流量,网红们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网红打假的类型多种多样,因此很难对其作出统一的评价。

  孙闻洋:“网红打假”现象需谨慎看待。一些网红为了博取噱头、吸引流量、牟取利益,大张旗鼓地参与职业索赔。若他们基于真实的证据和合法的途径,确实能对不良商家起到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市场规范。但很多网红可能为了流量和经济利益,夸大或歪曲事实,甚至恶意诋毁,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商家的合法权益,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陈晓飞:近年来,打假博主借助自身的知名度和互联网的影响力,对违法情况的曝光确实可以震慑一些不法商贩。但是,“打假网红”的做法也常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需要予以重视和警惕。部分打假网红为了让视频更有流量,在打假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言辞激烈、情绪激动,故意挑起与商家的矛盾以制造激烈冲突,进行“钓鱼式”打假,煽动网友情绪,引发社会舆论甚至网络暴力。为了追逐流量,他们甚至“造假”后再“打假”、威胁商家等。此类行为名为“打假”,实则已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部分打假博主因此“翻车”,甚至有知名打假博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认为,在网络视频的创作中应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布内容真实客观,坚守创作底线。

  岳屾山:所谓的“网红”,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明星,是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因此,网红们打假的言论一经发表,往往能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产品,“网红打假”有助于提升公众的警惕性,减少上当受骗的风险。然而,如果网红存在误判,或出于炒作等目的故意夸大或编造虚假信息进行打假,那么这些不实信息或谣言的迅速传播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网红打假”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原因,但网红在打假时也应当慎重,做好调查,避免为了流量而给诚信经营的商家带来损失。

  职业索赔趋于产业化

  朱胤丞:对于打假行为,关键还是要看其具体行为方式。如果是通过正常的投诉举报来推动产品质量向良性发展,那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涉及敲诈勒索,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职业索赔产业化的现象是不应该被提倡的。

  孙闻洋:职业索赔形成“产业化”趋势,这种产业化的操作可能导致更多人并非出于维护公平正义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而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参与其中。这容易滋生恶意索赔、滥用法律等问题,进一步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一旦接受培训的人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职业索赔并构成犯罪,这种收徒、培训行为本身则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陈晓飞:目前现实中,更多我们看到的是利益驱动下形成的一条“灰色产业链”。有的是教人薅羊毛吃白食,有的是教人帮商家搞同行竞争,有的“打假培训”本身就是“假课程”,成了不法分子诈骗的方式。当打假成了一种牟利手段后,反而扰乱了市场经营的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

  岳屾山:如果是为了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我们理性维权,那么所谓的收徒、培训未尝不可。但是,如果教授消费者采取过度索赔的手段要求商家赔偿高额金额,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甚至有部分职业索赔者打着“打假培训”的幌子,教授“徒弟”如何以投诉、起诉等方式要挟商家索取赔偿金,或者恶意提起虚假诉讼。这种行为不仅会给营商环境乃至社会秩序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弱小商家成为职业索赔的重点对象

  朱胤丞:弱小商家本身生存就十分艰难,若再遭遇职业索赔,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且这种情况并不能促使产品质量朝着向上向好的方向发展,这难免会让人对职业索赔的初衷产生怀疑。

  孙闻洋:中小商家确实是生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但同时也要看到,很多弱小商家成为职业索赔的重点,这反映了职业索赔者的不良动机。中小商家相比大型商家缺乏专业法律团队的支持,在应对索赔时往往资源和处置经验不足,更容易妥协,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再加上现在很多索赔发生在电商平台,各大电商平台在处置此类问题时往往采取偏向消费者的规则,中小商家在与平台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敢怒不敢言。总之,职业索赔者针对中小商家的行为不仅不公平,也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对整个市场的多样性和活力产生负面影响。

  陈晓飞:我了解到的一种情况是,一些中小商家的法律意识不强,部分许可制度也相对严苛。在线下场景中,小型餐饮店、食杂店因超范围经营、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成为被索赔举报的“重灾区”。另一种情况是线上场景中,商家在利益驱动下本身就从事了违法经营活动,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广告宣传。他们所获得的流量利益远高于被索赔举报的支出,一旦出现举报的情况,他们就会立即赔偿。分析来看,有的中小商家在面对职业索赔人时,不考虑违法情节,以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夸大违法后果而妥协;有的中小商家是担心遭遇报复性、集中性投诉举报,或者是比较了诉讼成本、和解成本后算经济账,就会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太平”。由于大企业通常有强悍的法务团队,所以对大部分职业索赔人而言,“欺软”才是常态。

  岳屾山: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弱小商家可能更容易存在制度不完善、商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因此职业索赔者往往选择这些商家作为索赔对象,以提高成功率。另一方面,职业索赔者针对弱小商家进行索赔也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因为这些商家可能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或财力、精力来应对长期的法律斗争。面对职业索赔,弱小商家不仅要承受索赔本身带来的经济损失,还要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和名誉损害,这对它们来说构成了巨大的压力。至于影响方面,我认为职业索赔选择弱小商家作为目标可能会形成“欺凌弱小”的不良风气,导致市场营商环境恶化,甚至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

  恶意索赔违反了哪些法律

  朱胤丞:恶意索赔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相关规定。

  孙闻洋:恶意索赔可能违反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此外,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陈晓飞:恶意索赔违背了以下几类法律:第一类是“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明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而反复大量购买,并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这类行为在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被定性为违法行为;第二类是“胁迫式举报打假”。以不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不向媒体曝光或者撤回举报为条件,胁迫经营者给付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第三类是“收取保护费”。通过投诉、举报反复滋扰企业,索要各类“服务费”“咨询费”,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基础上甚至涉黑涉恶;第四类是“造假后打假”。利用虚构、捏造的事实主张高额索赔,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

  岳屾山:首先,恶意索赔者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夸大损失等手段进行索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次,恶意索赔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等侵权行为,恶意索赔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恶意索赔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如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

  出现“假打”“瞎打”等恶意索赔的原因

  朱胤丞:这种行为的初衷更难以评判,需要公安机关进行甄别,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孙闻洋:出现“假打”“瞎打”等恶意索赔的情况,主要原因包括:利益驱动,即通过恶意索赔获取高额经济回报;职业索赔者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使得一些人敢于冒险;以及部分消费者和商家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不足,给了恶意索赔者可乘之机。

  陈晓飞:一是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和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而职业索赔人恰恰抓住了这种心理,变相迫使经营者赔钱了事;二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缺乏了对主张人实际受到损害、经营者主观意图的考虑。举报奖励制度片面强调举报奖励效应,产生了让职业索赔人眼馋的经济利益,激发了其逐利的心理;三是部分许可制度的相对严苛让举报人钻了空子,比如之前新闻报道的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而售卖拍黄瓜的情况;四是很多人还是眼红打假领域带来的高流量,通过“假打”“瞎打”来博取眼球。

  岳屾山:恶意索赔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虽然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进行恶意索赔。这是恶意索赔情况出现的制度原因。

  应该如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朱胤丞:可以通过限定索赔额度等方式来进行规制,同时,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制造者的惩罚力度。

  孙闻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立法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需出台专项的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索赔的边界和法律责任,加大对恶意索赔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出台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理恶意索赔行为;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商家和职业索赔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引导正确的维权和经营理念;四是社交媒体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对于恶意打假的账号要采取限流、下架内容、封禁账号等措施,避免恶意打假者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营造话题和关注,实现其非法目的;五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六是优化消费维权渠道。降低正常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让真正的消费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陈晓飞:一是需要在社会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职业索赔的定义和特征,可以将其与正常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区分开来;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在前端对各类投诉举报进行分析研判。全面优化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和联动预警机制,形成合力打击职业索赔的态势;三是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未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案件,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推动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综合运用约谈提醒、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梯次性监管举措开展行政执法;四是要落实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等相关政策文件,引导商家、企业依法积极应对职业索赔行为,积极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五是在司法层面,应加大对职业索赔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化特征。一旦犯案,绝不姑息。

  岳屾山:职业索赔的终极目标应是“天下无假”,而非“知假打假”。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除食品、药品之外的普通商品,一般认为所谓的“职业索赔”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正常消费行为,因此“职业索赔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职业索赔”,人民法院只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诉讼请求。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索赔行为的监管,确保其不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一方面要鼓励商家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合理维权。超出个人或家庭正常消费范围、单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的维权行为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规制职业索赔”联合报道组:李本军、白战林、杜吟、刘大平、苟明、雷玄、罗克研、刘回春、张伟龙、杨顺兴、孔祥兵、陈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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