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昶屹法官告诉记者,如果用人单位经营正常,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又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投诉,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单位给付高温津贴,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高温劳作时应当保障工作环境的防暑降温,对露天环境下的高温作业更应当做好劳动防护,比如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等,而且这些物品不应当冲抵应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同时,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如果符合职业病条件的中暑或在在岗猝死的情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赔偿权利。
(责任编辑:侯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