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增加的标准为,伤残一级至六级,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增加100元、80元、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增加的标准,伤残一至六级分别增加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生活护理费增加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增加95元、75元、60元。
(责任编辑:侯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