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具药方,患者拿方买药,这一看病买药的基本程序,随着电子处方的推行,在某些地区被人为的“寿终正寝”,患者不禁质疑电子处方的真正用途。
读者反映
医院开药不给纸质处方
湖南长沙的雷先生,近日带家人去湖南省人民医院眼科看病。接诊大夫在电脑上开完处方后让雷先生去拿药,雷先生想要一份纸质处方看开了什么药,医生说:“还要什么纸质处方?凭诊疗卡付款拿药就可以了。”
直到药到了手里,雷先生才知道医院开了哪些药,其中一支加替沙星滴眼液,雷先生家里还有两支,买回去实属浪费。
“我在美国旧金山、亚特兰大和盐湖城居住过4年,到过多家医院,这些医院早就实行了电子处方,但医生也一定会给患者打印一张纸质处方,以便患者确认。”
调查数据
70%的医院不提供纸质处方
记者在首都儿研所、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调查发现,医生在开具电子处方后,均提供了打印的纸质处方。这方面北京做得确实不错,但纵观全国,情况不太乐观。
今年“两会”前夕,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其门店经营所在地的湖南、湖北、江西等14个省市73个城市进行调研。走访的116家医疗机构中,实行电子处方的有102家,但近70%的医疗机构不提供纸质处方。
医院对纸质处方说不的理由是,电子处方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天文处方”,减少医患纠纷。但也有医院管理者坦言,推行电子处方,也是医院防止处方外流的一种手段,“考虑到医院的生存,这么做也是没有别的办法。”
有的中医医生还表示,不提供纸质处方,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医生知识产权的保护。
律师观点
封杀纸质处方属于侵权
2007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医生“采用电子处方时应同时提供纸质处方”。
本报法律顾问、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认为,医院封杀纸质处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犯知情权。因为患者到医院看病,与医院之间构成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诊疗服务的法律关系,医院的义务包括为患者诊断病情和开出药方。其二是药品买卖的法律关系,患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药品及是否购买该医院药品。患者是接受诊疗服务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医院的做法显然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医院也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在诊疗费较低、需依靠药品的利润供养医院的现阶段,医院也有苦衷。要解决该问题,应加快医、药分开经营的改革步伐。
(责任编辑:侯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