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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过500元药品批发加价不得超215元

时间:2010-06-05 10:31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广东对药价管理进一步从严。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广东即将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新规,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由主要针对零售价的“一控”变成更加严厉的“三控”,即控制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以实现对药品价格的全程监管,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其中规定,单价过500元药品,批发加价不得超过215元,零售加价不得超过75元。

  去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要求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环节,作为全国医药价格改革的唯一试点省份,广东拟在全国率先推出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模式。日前,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已下发通知,将《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三控”管理旨在通过加大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控制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从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表来看,随着药品金额的递减,流通差率呈现递增趋势。该负责人解释道:“这样设计的目的,就是鼓励企业生产廉价药,抑制高价药,并引导医疗机构减少高价药品的使用,鼓励使用低价廉价药品,使百姓受惠。”

  ■名词解释“三控”管理

  第一控,控制最高零售价。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凡在我省销售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不同厂家生产的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在最高零售价以内。

  点评:此为当前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手段,目的在于限制药品终端销售价格。

  第二控,控制实际供货价。凡到广东市场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在上市销售前,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系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该药品在广东市场销售的供货价(含出厂或口岸价);供货价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报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随意变更。

  点评:不少药品企业,往往在招标时虚报药品价格,其实出厂价较低。中间的高昂差额预留给了流通环节和各种“回扣”环节,以此来抢夺市场份额。实行供货价报备后,企业出厂价将更加透明,“报高卖低”、“报低卖高”的做法将被严惩。

  第三控,控制流通差价率。根据广东的实际,统一制定药品流通差率(包括配送费率、差别差价率)。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配送费率或差价额确定实际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费率(差价额),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不超过累计费率(差价额)执行。

  点评:专家表示,对批发环节配送费率和累计配送费率实行上限控制后,配送药品过程中转手次数减少,因此可以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不合理的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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