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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血友病产前基因诊断诉讼:医院资质成焦点

时间:2011-07-02 08:23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索赔1960万元 治疗费占95%以上

  2008年3月,张滔滔、樊颖夫妇以山大一院产前筛查诊断结果有误、导致血友病患儿出生,使整个家庭在精神、经济上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将山大一院告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孩子的医药、护理等费用,共计1960万元。

  而当时为了治疗这个因不断出血已经右腿严重残疾的孩子,原本幸福的家庭已经倾尽所有,妻子樊颖也为了照顾孩子,辞掉了工作。

  据张滔滔介绍,这1960多万包括已经发生的及诉讼之日起20年内的治疗费用,只这项就占到95%以上。“现在孩子得隔天注射一次重组凝血因子,每次得上千元钱,一个月就是1万多。”其他的就是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教费等。

  据了解,血友病是一组由于血液中某些凝血因子的缺乏而导致患者产生严重凝血障碍的遗传性出血性疾病,出血是该病的主要临床表现。血友病的主要患病人群是男性,女性为携带者。

  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副主任委员赵永强在今年“世界血友病日”接受访谈时说,血友病通过现行的检测方法,大多数可以找到基因缺陷部位,理论上说通过怀孕前是否携带者的评估和产前诊断可以做到优生优育,但由于涉及到基因诊断,风险也很高,目前能做这项产前基因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限制非常严格。

  山大一院的法律顾问杨力介绍,截止到目前为止,该院也只为樊颖一个人做过血友病产前基因筛查。

  两次开庭 医院及其大夫资质成为争论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立胜、侯军磊和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渡生走访了国内血友病知名专家及相应法律专家,并对此事从法律角度发表看法。

  郭立胜说,《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及卫生部发布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二条明确规定,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厅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资格证》,而山大一院初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资格证》的时间为2006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从事产前诊断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而山大一院提供的资料显示,郑梅玲大夫当年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009年7月15日,该案首次开庭。

  2011年5月25日,该案二次开庭,山大一院以张元祉罹患血友病纯系基因突变为由应诉。“但他们没有针对‘基因突变’举证证明,仅有从杂志上复印的几份文献资料。”许渡生说。

  郭立胜、侯军磊和许渡生三位律师认为,山大一院错误的产前诊断结果是导致张滔滔、樊颖作出错误生育选择的唯一医学指导意见,其与重症血友病患儿张元祉的出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山大一院:制度完善有滞后性

  针对医院及医生资质的问题,山大一院法律顾问、该案代理律师杨力介绍,山大一院在1977年成立了妇产科计划生育研究室;1989年经山西省卫生厅批准成立遗传医学分中心第二实验室;2006年3月山西省卫生厅依法为山大一院颁发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还为有关人员颁发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确认山大一院医生郑梅玲为遗传咨询(针对各胎龄胎儿)、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检查的联系人。

  该院大夫郑梅玲也从1991年开始,陆续接受各种关于遗传研究方面的培训,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等,杨力说,这些足以证明郑梅玲是具有产前诊断操作及结果分析能力的。

  虽然国家1995年规定在开展母婴技术服务时,医院及医生应该取得相关证书,但与其配套的认证、颁证制度是在2001、2003年及以后才陆续完善的,这种制度完善的滞后性,不能认定山大一院在提供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是违法的。

  杨力向记者提供一份落款为“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的晋卫办便函,其内容认为卫生部1995年出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诊断机构及人员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审批,对于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要求在《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但卫生部同时出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仅对婚前医学检查等标准做了规定,特别注明: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标准后发。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许可是在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后才有了客观依据;而由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经过各种培训,山西省在2005年才出台《山西省产前诊断机构准入标准》等规定,正式开始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认证。

  在张滔滔夫妇同意法庭调解的情况下,山大一院拒绝调解。目前双方均在等待法院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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