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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事件:网络呼唤有效管理

时间:2009-10-20 11:49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王文武
  

  10月18日,闫德利从北京返回保定容城,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做了笔录。警方表示,是否立案还需向上级汇报。随后,当地的疾控部门为闫德利做了艾滋病体检。18日19时30分左右公布的初检结果显示,闫德利无艾滋病。容城一位民警的警务通号码也在被公布“嫖客电话 ”之列。容城警方初查称,此事有人推动,目前已与北京警方接触,希望北京警方尽快立案侦查。(10月19日《河北青年报》)

  从目前的情况看,“艾滋女”事件应该是个彻头彻尾的“网络恶炒”事件。从最初的“淫秽博客”出炉,到报道中所说的“可能被前男友诬陷”,再到闫德利站出来“ 体验言志”,连同一开始没有曝光艾滋化验单、“性接触者通讯录”显示的手机多为空号等现象,一切都说明了“艾滋女”事件背后有一双“黑手”。这双“黑手” 不仅搅浑了网络环境,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损害了公民的名誉。网络拉了一把“黑手”,却把无辜的闫德利推向了深渊。

  网络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泛滥”。笔者很纳闷,那些被公布电话号码的人,号码是咋被泄漏的?于是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信息裸泳”事件:车险到期,会接到多家机动车财产保险代理机构的电话,对方还可以准确说出名字、车牌号和险期;新房尚未交房,就有装修公司打电话给业主要不要装修,有的连业主的户型都能正确说出;家里的座机时不时能够接到某些保险公司、商家的推销电话……更可怕的“人肉搜索”,它能够搜出你的任何信息。“艾滋女”事件情节更严重,闫德利的很多家庭信息被一览无余地公布在网上,甚至还有她的绝对隐私照。很显然,网络正在成为某些人的 “屠宰场”,他们想整谁就整谁。如果像“周久耕” 事件一样还罢,就怕恶意中伤、诽谤歪曲的。

  再者,闫德利站出来说“艾滋女”事件可能是被她前男友恶搞,且从未在任何网上开博。那么,最早给“黑手”放行的博客管理单位是不是也有 “纵容”、“使坏”之嫌?博客需要加强规范,尤其是类似所谓“艾滋女”类型的色情、暴力博客,必须一露端倪就封杀。而媒体的报道,也应该严格审核新闻的真假。

  前不久,两高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首次明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只可惜,这项规定只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范围扩大到任何一个中国公民,效果应该会更佳。再者,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像“艾滋女”事件这样影响极其恶劣,理应严惩。

  笔者认为,我们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维护公民人身名誉方面,细则要再丰满、力度要再加大、惩戒要再严厉一些,不妨拿“艾滋女”事件开刀,重典恶意造谣者,以儆效尤。同时,对那些喜欢捕风捉影、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乱传播、滥炒作、骗人气的不负责任的个人或者媒体(包括博客),要追究相关责任。

  总之,网络给了我们很多方便,也需要我们很好地爱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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