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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番茄花园版系统累计下载196909次

时间:2009-08-27 09:04来源:搜狐IT 作者:zhouc
  

  四川网联广告公司于成都共软合作

  “番茄花园”盗版软件案于昨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磊、孙显忠以侵犯著作权最被分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另有两名被告人张天平、梁焯勇分别获刑2年半。成都共软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并处罚金877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天平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雇员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法院认定番茄花园版系统累计下载196909次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几名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说明。

  经查明,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WINXP SP2 V3.3等八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2 V6.2等其他软件累计下载8018次,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中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番茄花园网站曾以其提供盗版软件下载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据非官方估算,在中国番茄花园版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的装机量超过千万,此估算与法院认定的下载数相去甚远。据透露,许多盗版商将上述软件自行制作光盘销售的装机量占很大比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被告人孙显忠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焯勇受被告人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法律对照:法院定罪量刑适合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狐IT经过查询后发现,在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包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由此看来,洪磊与孙显忠判处的三年半有期徒刑符合法律定罪量刑。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洪磊等被告人在10日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将正式生效。

  附番茄花园案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郑国斌信息:

  郑国斌,2007年初到成都共软网络从事一个技术项目,涉及的内容是在对Windows XP系统Ghost的企业化定制,被称为“OS”,这个是当时孙雨计划漂白番茄花园的计划之一。后来这个计划夭折了,他就在共软帮助洪磊做番茄的 Ghost。当时大家都清楚,番茄之前一直是以安装版闻名,做GHSOT也算是想利用番茄的品牌多做用户量。郑国斌月工资3000多元,是共软网络年龄最小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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