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沈某在永辉超市购买了过期啤酒等食品后起诉索赔。超市方则称沈某属于知假买假。昨天上午,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据了解,这是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本市首例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并支持10倍赔偿的案件,而此前类似案件中的知假买假者往往因此得不到10倍赔偿。
沈某称,其于2012年12月3日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产品均已过保质期。因此,其要求永辉商业公司、永辉马家堡分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进行10倍赔偿。
永辉方在一审时提出,超市是开架销售,沈某购买时就了解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因此即使沈某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超市不认可涉诉的过期商品是沈某2012年12月3日购买的,他们认为沈某也可能是两次购买相同食品后,故意把未过期食品换成过期食品。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永辉商业公司承担10倍赔偿责任。
判决后,永辉商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永辉商业公司指出,沈某不是普通消费者,根据其近一年的索赔、投诉、诉讼等情况,沈某应属职业行为。
另外,沈某在其购买上述商品时就应了解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即使沈某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不同意赔偿。
经过审理,一中院指出,沈某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正常出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是通过合法手段对该食品进行了消费,可认定为消费者。沈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权利,不能因其多次行使法定权利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认定为职业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永辉商业公司的抗辩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明知有问题购买经营者也要担责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张永钢。
张永钢指出,此案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永钢指出,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类似的案件均依据《消法》来判定,但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