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汶川地震当日,河南固始县一黄姓男子正住在郑州安钢大酒店。因这场地震波及郑州,黄姓男子慌乱中没有找到逃生出口,便纵身跳到楼下,不幸摔伤。事后,黄姓男子将安钢大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祭城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酒店方应负标识不清的次要责任,赔付黄姓男子33093.98元。
原告黄某今年41岁,是河南固始县某化工公司业务人员。据黄某称,2008 年5月12日中午,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他正好在郑州出差并住在安钢大酒店507房间。感觉地震后,他迅速向楼下转移,当跑至二楼和三楼中间楼梯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这一跳导致他头部着地,颅骨骨折,致八级伤残。
黄姓男子伤后不久便向酒店方提出了赔偿要求。因协商未果,黄姓男子遂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钢大酒店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五楼至一楼的安全通道确实通畅的情况下,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误判且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不当是主要原因,被告安钢大酒店标识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原告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因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安钢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五项经济损失共计165469.92元的20%,计款33093.98元。二、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双方还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