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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睡摔下床受伤 幼儿园应否担全责

时间:2009-09-29 08:09来源:金羊网 作者:zhouc
  

  7岁小晴(化名)是荔湾区芳村幼儿园的学生。去年3月10日下午2时许,小晴午睡后从1米多高的床上起来,不小心摔下来跌伤头部,被送往荔湾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硬膜下少量出血、右人字缝颅骨分离。当晚,小晴被转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直到3月21日才出院。

  2008年11月25日,经司法鉴定,小晴的伤残等级为9级。

  女儿在幼儿园受伤并致残,母亲陈女士伤心之余,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老师监管不力,要求园方赔偿。由于多次交涉的结果都不能让陈女士满意,她愤而将园方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6565元。

  园方辩称,小晴的受伤是一个意外,园方虽然有过错,但只应承担70%的责任。园方认为,午睡时,已安排了两名老师照看二三十个小孩睡觉,在管理方面已尽义务。另外,幼儿园在床铺等硬件的使用上也注意安全性,有围栏,但园方也承认围栏高度不够。同时,床铺有供孩子爬下的梯子,如果小晴下床时叫老师过来帮忙,正常地爬下床,事故应该不会发生。因此,小晴的受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还指出,园方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发后,他们支付了小晴的全部医疗费用21669.6元及陪人床费用147元。住院期间,园长及老师都有去慰问。被告同意赔偿护理费,但他们认为,按照小晴的实际受伤情况,只需一个人护理就可以了,因此只同意赔偿一个人的护理费。另外,园方不同意支付陈女士的误工收入和交通费,并认为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索赔数额过高。

  记者昨天从荔湾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幼儿园,必须承担孩子的安全责任,而园方因管理工作存在疏忽及提供的生活设施存在缺陷,致使小晴从一米多高的床上跌伤头部,因此应对小晴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84197.2元,包括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 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残疾赔偿金7079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同是小孩在幼儿园午睡摔下床受伤

  园方推托不当责

  5岁男童王峰(化名)在天河实验幼儿园午睡时不慎从床上摔下来,撞致鼻梁开裂。事隔5个月,幼儿园对此事的处理态度,让家长难以接受。

  据王峰的母亲陈女士称,王峰所在的中一班教室在天河实验幼儿园2楼,由于小朋友众多,午睡时除了大部分孩子睡在平台外,还有几名小朋友安排睡在抽屉似的木箱床上,王峰就是其中之一。记者通过陈女士拍摄的现场录像看到,这种木箱床高约30厘米、宽约50厘米,边缘为锋利的直角。“平时抽屉一样插入平台之下,睡觉时才拉出来,每两张床中间留一张床宽的间隔。”陈女士说。

  今年4月22日中午,王峰午睡时跌落床,不幸的是,其面部磕碰到尖锐的床沿边,鼻梁被割开约两厘米宽的伤口,深可见骨,被送到华侨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一定的医疗费。

  当天中午12时45分,由于华侨医院的耳鼻喉科当班医生只能进行常规外科缝合手术,有留下明显伤疤的风险,陈女士等联系了中山医整形科就医,下午4时才进入手术室,缝了5针。据医生说,缝合后肯定会留下疤痕,并会影响以后做某些特殊工作,而且手术后一个月内不能回幼儿园,必须在家里休息观察。

  事发多天后,园方只有班主任致电过问了一下病情就没了下文。4月24日下午3时,陈女士带上儿子到幼儿园了解事发经过。但园方禁止家长拍照取证,并强行删除家长拍下的木箱床照片。

  4月26日,幼儿园委托一名姓朱的律师约谈陈女士,承诺负责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家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每星期报销一次,并在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垫付了500元医药费。但随后的四五个月,园方都不肯报销任何费用。

  陈女士称“出现磕碰在所难免,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幼儿园的态度!”

  记者近日到天河实验幼儿园试图找相关负责人了解事况,说明来意后,被该园一名不肯透露身份的女负责人赶出园区。天河区相关部门获悉后,记录下记者提出的4个相关问题,表示协调幼儿园进行书面答复,至记者发稿时止,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陈震律师表示,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幼儿园具有保障小朋友健康安全的义务,如果木箱床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又存在过失,家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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