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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国旅被指单方毁约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王海亮
  旅行社喊冤 消协提醒细签合同

     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日前,招商国旅被指在组织某国内团队时单方面撕毁合同,被消费者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起旅游市场的典型反面事例。对此,招商国旅向媒体喊冤,称中止与消费者合约,实因对方一直未支付合同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记者从消费者方北京质量协会了解到,去年7月该协会与招商国旅签订了组团赴云南的合同,团队规模达170余人。质量协会相关负责人称,合同签订后,招商国旅分别于10月20日、21日和31日,三次要求在原合同款上加价1万、3万和9万余元。10月31日距出发时间已只有4天,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称如继续合同需加价9万余元,比原合同涨了23%。质量协会最终被迫中止合同。质量协会认为,该旅行社先签合同揽客,临近出团时才提出要么多付款,要么解除合同,以此作为要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记者昨天致电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招商国旅海淀远大路门市部的相关负责人邱文涛向记者“喊冤”。他表示,解除合同全因质量协会没有支付款项。邱文涛强调,旅行社提出增加支付9万元是因为此时离出发时间很近,已不可能拿到3折机票,而且地接、场地等成本也增高了,并非以此为要挟。

     招商国旅的代理律师王松义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合同一方如以自己的行动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他认为,招商国旅没有过错,责任应由质量协会承担。质量协会代理律师徐阳则认为,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拿到机票时先付一部分款,返程时付余款,而且并未接到旅行社的催款通知。招商国旅方则称,其间已向对方送去部分款项的发票,即示意催款。

消协提醒

细签合同

    市消协秘书长张明昨天表示,这起纠纷是旅游市场一个反面事例的典型,旅行社违反了合同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张明提醒游客,在和旅行社签合同时,要仔细看条款,对己方不利的条款一定要去掉;双方约定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以防服务缩水,尤其是吃住行等标准;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数额和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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