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加盟协议后,特许方除收取费用外未提供任何服务,为此加盟者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协议并赔偿损失。记者10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
原告曹某、杨某诉称,他们与被告北京亮丽新世界美容有限公司就“美丽妈妈”孕产研护中心——中国北京朝阳公园店和“美丽妈妈”产后恢复中心通州店的加盟事宜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然而,在其向被告支付了特许加盟的加盟费、广告费等费用,并为开店的正常经营提供了各种条件后,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提供任何特许加盟服务,也没有实际履行协议上的义务。同时,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仪器、产品均无质量保证,在广告宣传方面也存在着虚假信息。因为实际效果不佳,顾客已对加盟店的品牌产生了质疑。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义务,其行为导致原告的正常业务无法拓展,损失惨重。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加盟协议,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产品费、仪器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