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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奥美定产品存缺陷 消费者最高获赔24万

时间:2009-04-14 13:02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孙颖
    本报讯(记者/孙颖)“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胜诉了,但身体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而且打了好几年的官司,我已经累了”,曾使用“奥美定”做注射隆胸手术的姚女士无奈地说。记者昨日获悉,罗湖区法院近日对跟“奥美定”相关的几个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奥美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判处相关被告单位支付5名“奥美定”消费者赔偿费用,赔偿金额最高24万多元,最低1万元。据了解,这是“奥美定”风波后国内第一批受害人获得法院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

  去年八九月,罗湖区法院对和“奥美定”有关的几起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当时“奥美定”是否属缺陷产品成为争议焦点。而在近日作出的判决中,罗湖区法院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30日已经认定“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不能保证上市使用中的安全性”,决定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并注销了生产商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对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虽然是合法产品且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定,但不能证明或由此必然得出其上市后在使用中亦能够保证安全性的结论。因此,本案争议的奥美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该缺陷是公知的事实。

  由于姚女士等4人起诉的案由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因此法院判处被告支付4人因身体损害支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但对其返还注射奥美定医疗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刘女士(鉴定为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49246.71元;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姚女士(鉴定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0523.6元,赔偿叶女士损失10000元;深圳阳光医院赔偿杨女士损失10000元。

  此外,罗湖法院还对张女士诉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医院对张女士进行颞部注入奥美定美容术失败的后果与其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9314.03元。

  姚女士最后告诉记者,富华医疗美容医院等部分被告已经提起上诉,目前她和其他几名原告还没有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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