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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销售假冒运动衣被判赔1.5万

时间:2008-11-21 09:55来源:新华网 作者:孔博 赖雨晨
    广州一体育用品店销售假冒“PUMA”运动衣被判赔1.5万元

  新华网广州11月21日电(记者孔博、赖雨晨)广州市一家体育用品店因销售假冒的“PUMA”运动卫衣,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持有“PUMA”商标的德国公司1.5万元。广州中院透露,截至今年10月,PUMA公司在该院起诉的案件达210多件,多数以调解结案。

  2007年11月2日,PUMA公司委托郑某萍、郭某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广州市番禺区“奥胜体育用品”店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郑某萍、郭某在该店购买了价格为50元的长袖卫衣一件。公证人员见证了整个购买过程,并对所购衣服进行了封存。

  PUMA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并将公证封存的衣服作为证据提交。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封存的包装盒进行拆封,内有一件长袖卫衣,衣服正面上部有一个明显的由PUMA字母及图形标志,衣服后面上部及衣领缝合处也有相同的标志。衣服上没有合格证,没有标明厂家名称、地址。被告确认被控侵权衣服是其销售的。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衣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则认为,被控侵权衣服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以是原告产品,不是侵权产品,而且该衣服是其从二手服装市场合法购得的。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由于被控侵权衣服没有合格证,没有标明厂家的名称、地址,因此认定该衣服侵犯了PUM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认为被控侵权衣服标有与PUM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以是原告产品,不是侵权产品,显然依据不足。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的侵权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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