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送商家修理后未归还,诉至法院败诉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价值12万余元的欧米茄因故障送修,但一边买家手执送检单声称手表送修未还,另一边商家则称买家收到送检单后已强行将表取走……究竟孰是孰非?日前,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还表的诉讼请求。
据市民薛某诉称,2007年3月,其从被告属下某商店购买了一只价值12.3万元的欧米茄机械男表,后发现该表走时不准,为此找商店协商,商店要求其将表交回检测后再答复。薛某同年5月依其要求将该表交回,但此后多次索要该表时均被拒绝。
对此被告商店辩称,薛某并没有将涉案的手表交回,当时其来商店要求更换涉案手表,售货员接待了他并出具维修单据。维修单据开出后,薛某提出再看一看涉案的手表,并将手表戴在手上后快步离开,后商店立即向派出所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涉案手表在原告处。而原告作为现场当事人在通知其应当亲自出庭诉讼后,仍未出庭应诉。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