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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依法查处牙膏广告宣传用词模糊

时间:2009-09-18 10:37来源:城市快报 作者:zhouc
  

  去年开始,牙膏纳入化妆品管理范畴,不能宣传具有疗效等功能。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品牌的牙膏包装上还是少不了“疗效”。超市里不少牙膏的广告宣传存在很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词用语。

  宣传疗效 消费者不买账

  南开区三马路某大型超市化妆品区,各种品牌的牙膏摆满了整整一面货架。“现在牙膏的品牌和种类很多,广告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忽悠消费者吧?”一位正在选购牙膏的杨小姐指着一款名为“竹盐”的牙膏对记者说。记者看到这款牙膏标签中标明富含竹盐成分,还宣称这种成分在1200年前解决了很多疑难杂症。

  在河西区围堤道一家超市二楼化妆品区,记者看到除了竹盐牙膏涉嫌宣传疗效外,另一款云南白药牙膏广告更加直白地宣传“疗效”:这种牙膏中含云南白药活性成分,有帮助减轻牙龈问题、修复黏膜损伤、营养牙龈和改善牙周健康的作用。对于这款牙膏宣传的修复黏膜损伤,一位正在选购牙膏的消费者看过之后说:“不敢相信,难道今后口腔溃疡不用吃药,刷刷牙就行了?”

  下月开始 违规依法查处

  记者调查发现,牙膏宣传疗效的现象不是个案,高露洁全效牙膏、中华全效亮白等诸多宣传“全效”的牙膏都涉嫌使用违禁内容。

  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把牙膏和沐浴露等日用品纳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品名称;禁止出现的虚假夸大用语包括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等;也不许出现除菌、杀菌等,暗示或明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对此,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今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从下个月开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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