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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侵犯知情权 强生称消法未要求警示二恶烷

时间:2009-07-24 09:49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邱伟
  

  强生的部分产品于今年3月被检出含有害物质二恶烷和甲醛,4岁孩子的母亲史女士将强生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强生对有毒成分未进行标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案经过推迟开庭后,今天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今天开庭后,一直未对“二恶烷”事件作出充分回应的强生公司进行了长篇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强生公司律师指出,化妆品的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的化学物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调查结果已经确认,强生公司未在化妆品中添加二恶烷和甲醛。因此二恶烷和甲醛并不是产品中的成分,国家有关化妆品标识的规定并不要求强生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并非产品成分的微量二恶烷和甲醛。

  强生公司表示,调查结果显示,强生婴幼儿洗浴产品中甲醛的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对人体无害。涉案产品中含有的微量二恶烷是随原料带入的,目前技术上无法完全避免,香波、浴液、洗手液等清洁类产品都可能含有二恶烷杂质,涉案产品中检测出的二恶烷远远低于安全值,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要求生产厂家以警示方式进行有关标注,因此强生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

  原告方对此表示,多年来史女士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该产品包装上从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二恶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不论其在该产品中的含量对人体是否“安全”,均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知情。史女士的起诉不是跟某一个企业过不去,此案反映了一个社会现象:现在各种产品中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无处不在,一些企业对此秘而不报,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恐惧与日俱增。所以,无论是合乎标准或是非法添加的,只有厂家标明了,消费者才能知道,才有选择权。消费者需要从产品标识上了解所含成分的信息,包括对人体可能有害到什么程度,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能否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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