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罪名与是否立功之争
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浙江桐乡市,距郴州约1211公里,这是李清与他上线的距离。
2010年12月15日,李清到案,次日,他向警方供出了自己的上线——浙江苍南县人周金柱。
根据李清提供的线索,今年1月21日,周金柱到案。后来,李清、周金柱两人供述虽在细节不尽一致,但是,一条假冒“鄂尔多斯”产品的制造链条已基本确认:
李清先前在桐乡打工,知道那里生产假冒“鄂尔多斯”,2010年6月起,他陆续从桐乡黄芦英、黄秋英等手中进购所谓“白坯衫”,这是由江浙一带小工厂生产出来的不带任何商标的羊毛衫,每件价格25元至75元之间,他先后采购了大约2.6万件。
这些“白坯衫”没有直接发回郴州。李清找到了比他大3岁的周金柱,请他把“白坯衫”变身名牌。
周金柱自己并不制作商标标识,他联系了一个叫“阿忠”的安徽人,购买各种商标标识。在“阿忠”手里,一套“鄂尔多斯”商标4.5元,“恒源祥”“梦特娇”商标则是3.5元一个。周金柱将商标转手给李清时,每套相应加价,“鄂尔多斯”每套5元,“恒源祥”每套3.8元至4元,“梦特娇”固定为每套4元。在后来法院审判时,法庭认定周金柱进购的商标总数达3万套,由于每套商标包括领标、吊牌、包装袋、手提袋4件,最后,周金柱被认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2万件。
在周金柱的联系下,一个叫陆晋飞的人,为李清将“白坯衫”缝制上了商标标识,每套1.5元。
完成所有的制作工序后,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从浙江起运,运往郴州。
在这整个链条中,最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就是李清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性。
李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这两个罪名容易让人迷糊。南新丹在辩护词中也承认它们难以界定。
简单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李清案”来讲,当假的商标标识被缝制在“白坯衫”上时,“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发生了,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发生在销售这些假货时。当这两种行为由同一行为人完成时,则应定性为前罪,因为两者之间密切相关,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李清案”的困局在于,这一整个过程是由多个行为人参与完成的。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和销售、使用伪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分别独立的行为,各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南新丹在辩护词中表示,在整个链条中,商标的制作、购买、销售和缝制都是在浙江完成的,李清的目的只是销售,与浙江方并无共同的非法所得。
事实上,周金柱作为链条上的一环,罪名与李清并不相同,他最后被认定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也正是因为罪名不一,南新丹认为,李清举报周金柱存在立功行为,应当被认定。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李清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
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认定李清存在立功行为。
处罚依据:销售额?吊牌价?
以销售价还是以吊牌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成了控辩焦点。依据相关法律,当已有部分假货售出时,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淘宝,对于郴州,或是中国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理论上是零距离。
关于淘宝上的假货问题,淘宝当家人马云说过一句话:“如果关掉淘宝就能没有假货,我明天就关了它。”这句话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淘宝上有假货;二、是假货找上了淘宝。
正是淘宝买家的愤怒让李清最终身陷囹圄。
李清自述,大部分假冒“鄂尔多斯”卖给了网购者,每件进价最高七八十元的衣服,他在网店上卖130元或140元。
网购者发现上当后,多数会去淘宝投诉,也会在网上发帖声讨。
“全是淘宝上有人骂招来的。”面对记者问为何鄂尔多斯方面会注意到郴州的李清时,李红英说,正是买家在网上投诉,引起了鄂尔多斯方面的注意,这才会到郴州抓人。
对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监督部相关负责人未置可否,但他对网上假货泛滥很闹心,“要问鄂尔多斯受假货侵害的情况?你上网一搜就全知道了!”
起诉书记载,李清总共假冒“鄂尔多斯”2.2万件,假冒“恒源祥”4633件,案发后,警方在李清店中扣押假冒“鄂尔多斯”21754件,假冒“恒源祥”4433件。也就是说,自2010年8月份以来,李清销售了446件假冒商品。这并不是一个大数字。
但是,让李清麻烦缠身的,不是卖出的假货,而是库房里的商标。在这些由浙江方制作的吊牌上,假冒“鄂尔多斯”价格有1680元和2180元两档,分别是17403件和4351件,而标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则有4433件,吊牌价总额达到4301.3364万元。
这正是“天价罚金”的基础,鄂尔多斯中院以这一金额的一半判做了李清的罚金。
究竟是以销售价还是以吊牌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这成了控辩焦点。事实上,依据相关法律,当已有部分假货售出时,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是多少呢?李清的律师认为,即是淘宝上所示价格,而李清更为详细的销售数据都在被公安扣押的电脑主机中有留存,建议提取以做证据,而不是依据吊牌价进行金额计算。
但在公诉方看来,这个“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存不存在的问题。公诉方认为,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理由是淘宝网记录,只能证明网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证明李清也是以同样价格销售。
对于电脑主机,公诉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主机是让公安机关扣押的。那电脑在哪里呢?由于鄂尔多斯警方不接受采访,尚不得而知。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辩方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电脑主机中有销售记录,未予采信。
8月3日,南新丹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新证据,即公安提取的李清的销售账本,以查清销售价,而不是以吊牌价为准。但她表示,侦查和公诉机关未查。
“比这个严重的案子还有很多”
受害公司方表示,并不能说李清是最大的侵权者,比这严重的案子还有很多,只是没有被打出来,更多的时候公司很难应付势力强大的侵权者。
鄂尔多斯—郴州,2080公里;鄂尔多斯—桐乡,1862公里。在“天价罚金”的路线图上,鄂尔多斯是最远端,也是风暴眼。
在李清一案中,关于立功认定,适用罪名,关键性的销售证据等种种疑点,记者试图联系鄂尔多斯中院及公安局经侦支队,但上述单位均表示,该案已上诉,正在审理中,不便回应。
李清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情也不愿多谈。作为一家知名品牌,他们有着让人苦恼的悖论。
“假货这么多,不打不行,一打多了吧,又怕把品牌打坏了,让人觉得鄂尔多斯到处都是假货。”鄂尔多斯市场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说。正因为这样,该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鄂尔多斯公司监测到的侵权案件数量,他只是说,公司每年用于打假的费用至少在千万元级别。
今年12月中旬,李清归案一年后,案情以“天价罚金”为爆点,引发公众关注,也让他获得了不少同情,但很少有人知道,这对于鄂尔多斯公司来说,也是难得的胜利。
“湖南这个案子,是目前最大的案子。”上述负责人表示,这并不是说李清是最大的侵权者,比这严重的案子还有很多,只是没有被打出来,更多的时候公司很难应付势力强大的侵权者。“这次如果不是公安部的‘亮剑行动’,我们也拿湖南这个案子没有办法。”
“亮剑行动”是去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署的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的代号。行动开展后至当年11月30日,短短11天时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76起,案值8.35亿元。
随后,“亮剑行动”转入以打击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重点。李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抓捕的。
目前,内蒙古高院已撤销鄂尔多斯中院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
重审之时,舆论聚焦之下,法律将给他何种应得之罪?疑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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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家属希望尽快取保侯审
12月27日晚,记者从李红英处得知,内蒙古高级法院已经撤销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李清案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
李红英称,李清被羁押至今,已有一年左右,她现在最希望丈夫能尽快取保候审。记者致电李清案辩护律师南新丹,她称对此案被发回重申的情况尚不清楚,不便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