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工人提供工伤保障,可以依据现有社保模式按月购买工伤保险,也可以按税前工程总造价0.06%计算,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要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在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必备条件之一。
同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企业负责缴交,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
《通知》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提取使用工伤预防专项经费,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将工伤保险与建筑工“平安卡”管理制有机结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此外,各地应制定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10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