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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污染案 历时三年终落槌

时间:2008-03-25 14:57来源:互联网 作者:
    买房装修,结婚怀孕,在经历了人生的大喜之后,我市一对小夫妻立马又饱尝了人生之悲——两人的第一个孩子生下来便没有生命。在追查孩子死因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他们家的自来水中竟然含有甲苯、氯苯、二甲苯、乙苯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本报2004年9月4日曾以《水管流出“夺命水”》为题,报道过此事。)

  水管流出“夺命水”?在这之后的三年中,他们两上法庭,与装璜公司对簿公堂讨要说法。日前,这起备受人们关注的家装污染案,终于槌落定音: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判决装璜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3070元。

  喜悦之后的悲痛

  2001年2月,小杨买下了紫荆苑的一套房子。2002年4月,小杨请来我市某装璜公司装修这套房子,双方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8月,房屋装修完毕。当年9月,小杨与妻子喜结连理后,入住新居。与他们一起住进新居的,还有小杨的母亲。

  据小杨夫妇在后来的起诉状中称,他们住进新居后,三个人便都感到身体不适,其中尤以小杨妻子的身体状况更是不佳。到2003年8月,怀孕后的杨妻更是被迫停止工作,在家休息。

  怀孕生子,本是大喜之事,然而,小杨夫妇尝到的却是痛苦。

  2004年1月16日,杨妻在市妇幼保健院早产,娩下了一个没有生命的畸形女婴。对杨妻的出院诊断结论,医生这样写道:重度妊高症、臀位、胎儿畸形、早产、脐带绕颈。医院对女婴进行尸检后,病理诊断为:胎儿全身水肿,胸腹腔积液,符合成红细胞增多症病变等。

  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小俩口在悲痛之余,又不得不寻找问题的真相。

  自来水中竟含“毒”

  2004年9月4日,小杨一家三口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验。报告显示:他们的红细胞计数值比参考值偏高,平均红细胞Hb含量等比参考值偏低。

  这让小杨一家人百思不得其解,他们原本身体健康,怎么会出现血象改变、孕产胎儿畸形、死亡等异常情况呢?据小杨称,他们到上海请教专家后,怀疑他们在怀孕期间有过苯接触史,才会造成孩子死亡等一系列异常情况。

  那么,苯是从何而来呢?小杨夫妇苦思冥想后,将疑点集中到了家中的自来水上。

  2004年9月,在对小杨家的水样进行检测后,常州市疾控中心出具报告:送样盐水瓶装水中均检出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甲氯乙烯等。2004年11月,小杨再次送水样至该中心检测,同样检测出上述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当月底,小区物管处又送水至该中心检测,结果检测出氯仿,但在卫生标准值范围内。2004年12月,小杨的母亲又将饮用水送到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检测结果为:冷、热水管中均检出甲苯、二甲苯、氯苯,冷水管中的含量达标,热水管中甲苯、氯苯含量超标。

  那么,苯究竟是种什么物质?会对人体造成哪些危害呢?

  相关专业科学知识表明:苯是一种芳香族烃类化合物,无色透明,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油状液体,是一种不易分解的化合物。苯是由煤焦油提炼或石油裂解重整所得。苯的侵入途径为:蒸气可经呼吸道吸收,液体经消化道吸收完全,皮肤可吸收少量。苯属中等毒类,急性毒作用主要对中枢神经系统,慢性主要作用于造血组织及神经系统。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接触下列物质:化学物质如苯、有机汞、农药、有些药物等,生物物质如病毒、弓形体等,物理物质如放射线、同位素等,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化学、生物、物理的致畸性有害物质均可致胎儿畸形,可能严重危及或影响孕妇的生命、健康,胎儿的正常发育。

  “毒水”从何而来

  如此毒害人体的“苯”,怎么会出现在小杨家的自来水中呢?这就得从小杨家的新房装修说起了。

  在装修的施工过程中,小杨自己从某装饰公司买来卫水宝牌聚丙烯PP-R管材(含水管、弯头等),并由装饰公司派人上门铺装。对于水管在厨房、卫生间室内地坪上铺装完毕后的工序,《建设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中要求:“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然而,装璜公司却没有按照这一规范进行施工,而是直接在水管上进行地面防水施工,致使水管与防水涂料直接接触。而且,他们使用的防水涂料,偏偏又是2001年7月国家建设部即公告予以淘汰的焦油型防水涂料氯丁胶。

  小杨一家认为,装璜公司在施工中违章将水管直接与防水涂料氯丁胶接触,导致水源被污染,并直接引发他们的“悲剧”。而装饰公司在出售和上门安装的整个过程中,未履行PP-R管不能与防水氯丁胶直接接触的告知义务,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两家公司的行为,与他们一家身体损害的后果,以及女婴的死亡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在与两公司交涉未果后,2004年10月22日,小杨一家将装璜公司和装饰公司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32万余元;判令两被告采取措施终止人身损害,在保持原装修风貌的基础上,解决污染问题;判令被告承担他们因饮用有毒水源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两公司互相推诿

  面对被诉,装璜公司和装饰公司各自将责任推向对方。

  装璜公司称,水管是小杨自己购买后,由装饰公司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的。小杨的房子是在开发商使用防水涂料施工后,装饰公司在该防水涂料上安装水管。为了保证不漏水,他们公司按照小杨的要求,在原来的防水涂料上增加了一层防水涂料。而且在进行施工时,小杨他们并未将装饰公司出售水管时应当交付的水管使用说明、技术手册等警示材料交给他们,他们公司按照几十年来所有装璜公司传统的正常操作施工。这种传统施工方法从未发生过任何问题,因此,他们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章行为。

  装璜公司认为,正常的、健康的夫妇也有可能孕育出畸形甚至是死亡的胎儿,导致胎儿的畸形和死亡也可能有其它因素。小杨必须拿出充分的科学依据来说明水管以及“违章”与婴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到底来源于他们公司使用的防水涂料还是房屋开发商使用的防水涂料,还有待查实。

  同时,装璜公司认为,他们公司向小杨交付的工程,均是按照施工合同规范的传统的正常方式进行施工的,并经小杨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对小杨方所称的损失不存在责任。反倒是装饰公司销售的水管存在内在品质的缺陷,对有关物质缺乏防渗透性,并且在销售水管时没有向小杨提供有关水管使用说明、资料、禁示标识。因此,该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装饰公司承担。

  但是,装饰公司却拿出证据,证明他们卖给小杨的水管,是经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的进口产品。同时,他们认为,正是在后期装修过程中,由于装修公司使用了有毒有害的物质,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他们销售水管的行为,与小杨一家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装璜公司赔

  在案件审理中,装璜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小杨,以及小杨家邻居、所在小区等的家庭饮用水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成因进行分析。但是,无锡市疾控中心受法院委托到小杨家采集水样后,却在2005年4月29日给法院发来书面通知,称:经测定甲苯等化学物浓度极高致使气相色谱无法正常运行,故退样停测。但后来,装璜公司又撤回了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装璜公司作为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专业企业,在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操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装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但在本案中,装璜公司在原告住房厨房间、卫生间地面防水施工中,未能在自来水水管与防水涂料间设置水泥黄沙隔离层,使水管与防水涂料直接接触,而且使用了在2001年7月国家建设部即已公告予以淘汰的氯丁胶作为防水材料,显然不符合相关装饰装修规范要求。因此,装璜公司应对原告住房的厨房间、卫生间地面水管铺设及防水施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重新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至于装饰公司,他们按正常操作程序在原告厨房、卫生间原地坪上铺设水管,并无不当之处。虽无证据证明装饰公司将水管的施工、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告知原告或精工公司,对此,装饰公司存在服务上的缺陷,但该缺陷与其后装璜公司的行为及原告所诉的人身损害后果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装璜公司违反施工规范的施工行为,导致三原告在入住新装修的房屋后,因担心有安全隐患,对居住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长期处于一种精神压抑的状态,而且发生了小杨夫妇所生女婴为畸形,产下不久即死亡的不幸事件,给原告方原本不平静的生活又蒙上了阴影,确实对原告方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加重了原告方的心理负担与压力,因此,装璜公司应当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一审法院在2006年4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装璜公司支付小杨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装璜公司负责将三原告厨房间一间(含洗衣房)、卫生间二间的自来水水管以及其它涂有氯丁胶的自来水水管,按照《建设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重新排设,地面防水重新施工(水管应采用卫水宝牌PP-R管及相关配件、防水涂料应选用建设部门推荐或优选的合格产品),并在地面施工经验收合格后负责恢复原告房屋厨房间、卫生间等施工处的原状,不得毁损房间内的其它设施、物品;驳回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增判赔偿11万余元

  小杨一方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装璜公司再次提出了鉴定的申请,可是,当双方当事人一致约定由江苏省省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法院联系了相关省级鉴定机构,但具有鉴定资质的省疾控中心却表示,常州市疾控中心已做过鉴定,他们不愿再另行鉴定,于是,该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即由装璜公司、装饰公司对己方的行为与原告方所述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装饰公司有证据证明他们的产品是合格的,因此,他们在产品使用上不存在过错。而装璜公司却未能举证证明小杨家饮用水被含苯类物质污染与其使用淘汰的氯丁胶无关,故应当认定小杨家饮用水被含苯类物质污染与小杨妻子所与胎儿畸形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第一、二、三项及一审案件诉讼费承担部分;装璜公司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1307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装璜公司和原告方各半负担。

  王建勋 王益芳□漫画 走兔哲 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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