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吉林省长春市市民李某从劳务市场找来木工给自己的房子做吊顶,结果在施工过程中木工摔伤,李某被木工诉至法院索赔。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无责任,驳回木工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李某与木工之间非雇佣关系。
2007年4月26日,居住在长春市新月小区的李某因装修房子,在劳务市场找到做木工活的王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到其家做房屋吊顶工作,工作完成之后,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1500元钱。同年5月2日,王某自带工具来到李某家开始做吊顶工作。5月3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花费医疗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事后,李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或致他人损害的,除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外,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分清李某与王某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关键。
庭审时,王某提出他是受李某雇佣,到李某家做吊顶工作时受伤的,故李某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但李某认为,吊顶的活是自己包给王某的,二人之间是承揽关系,非王某所主张的雇佣关系,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仅与王某约定按设计图纸完成吊顶工作后支付1500元钱,对具体吊顶工作没有明确要求和指示,吊顶的工具大部分是王某自带的,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本案中,定做人李某不存在定做、指示或者选任过失,据此,10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雇佣与承揽如何区分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告诉记者,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别加工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主要看以下3个方面:
■雇佣关系通常由劳务接受方提供劳动工具,承揽关系中则常由劳务提供者解决劳动工具。
■雇佣关系的劳动报酬一般定期给付,并重视劳务之给付,纵然受雇人给付之劳务没有发生预期结果,雇用人仍应给付报酬。承揽关系的报酬一般一次性给付,并且重视工作之完成,只有当工作完成或交付后,才给予报酬。
■雇佣关系中,受雇者所提供的劳务是构成雇主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而承揽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的关系。
本案中,王某按李某的要求为其房屋吊顶,其间李某只验收吊顶成果,并不干涉王某的具体工作和工作进度,王某也无须听从李某的指挥,双方的劳动报酬是一次性结算,且劳动工具也是王某自己准备,因此,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