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安居建材超市购买了一种材质名为纽敦豆的地板,可经过检测,却是腺瘤木地板。姜先生认为百安居超市存在欺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未认定百安居超市欺诈,却要求其向姜先生支付1000元检测费。
2007年11月,姜先生因家庭装潢,在杨浦区黄兴路上的百安居建材超市购买了一批实木地板,共计价值15,022.72元。超市于2008年1月31日出具的发票注明货号及品名规格为“纽敦豆漆板”。姜先生将地板取回家并安装后,因怀疑地板材质有异,遂花了1000元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所购地板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却为“腺瘤豆”,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2008年9月,姜先生以百安居超市欺诈为由,要求其按地板价格赔偿15022.72元并支付检测费1000元。
法庭上,百安居超市承认销售的实木地板的材质确实存在纽敦豆与腺瘤豆的区别,但同时辩解说,两者的材质相近,在学术分类上属于同一科同一属,产地也一致,根据行业惯例在销售过程中并不要求加以明确区别,可以互相命名,且两种木地板的成本价格与销售价格也完全一致,其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姜先生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所说属实,百安居超市还提供中国木材流通协会、上海木材行业协会、浙江省地板协会出具的文件及相关学术论文材料,上述材料内容均表述了目前实木地板行业存在将纽敦豆地板与腺瘤豆地板互相称谓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目的在于获取不当利益。本案中,根据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及上海木材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内容,上述机构已就纽敦豆与腺瘤豆之间的差别曾作出意见,相关学者也曾就两者的差别开展研讨,根据上述证据法院可以确认目前实木地板行业确实存在将纽敦豆与腺瘤豆互相称谓的事实,且两者之间在价格材质上并无明显区别。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百安居超市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故对姜先生要求赔偿15022.7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但姜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怀疑所购买的地板材质有问题的情况下,为查明地板材质的真实情况,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地板进行了检测,且检测结果确实反映了地板材质与百安居超市注明的材质不同,故姜先生为此而发生的检测费应由百安居超市负担为宜。遂判决,对姜先生要求百安居超市赔偿15022.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百安居超市支付姜先生检测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