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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被买房”却不知情 市民身份信息被盗用

时间:2009-11-05 08:21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道岚 邢晓雯
  

  房子被卖,房主毫不知情,这样的事儿这几年发生过不少,但您见过房买了7年,“屋主”还被蒙在鼓里的吗?市民陈先生昨向记者报料:因为凭空多了一套房子,自己在申请经适房的时候被扣了25分;而这套房子,还在2005年又被转手卖了出去。如果这是真的,假冒者是如何走过复杂的程序完成买卖的呢?

  谁替我买了房 经适房申购评分被扣25分

  10月28日,正在轮候经适房的广州市民陈东明上网查分,发现被扣25分。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资料中,“他”早在2002年已通过按揭购入天河区一套 82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更转手卖出。然而,记录里的“业主本人”陈东明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现在,当时负责交易的某银行荔湾支行已将情况上报省行,正着手核查此事,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陈东明今年37岁,打散工,夫妻俩的月均总收入约3000元。“我们这样的低收入阶层,哪敢去想拥有自己的房子?”2007年获悉政府推出经适房,他赶紧申购。最近因为经适房的审批快结束了,便上网查看,这才发现分数被扣。

  市国土房管局资料显示:2002年10月,“他”曾买下天河棠东东路122号春江花园7D房——面积82平方米,价值37万余元的商品房。购房形式为银行按揭,首付7万余元,分20年向银行还清。

  2005年9月2日,“陈东明”将房子卖出,21日在银行转按。

  谁仿了我的签名 合同上留有“本人”签字

  记者在房管局的档案上看到,在2002年的买房交易中,甲方(即贷款人)是某银行广州市荔湾支行,乙方(即借款人)是陈东明;丙方(即保证人)是广州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明的手机号、地址、身份证号都与实际吻合。

  合同落款处,也有“陈东明”的签字。昨日,陈东明却对记者说:“我压根没有买过这房子,签名笔迹也不属于我。”

  此次交易,还附有广东省公证处盖章,于2002年10月23日发出的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签名。

  资料显示,房子现已不属于“陈东明”所有:2005年9月2日,房子被转手卖出。“这次交易我当然也是毫不知情,更从来没听说黄展雄与陈丽华(买房者)这两人。”

  谁动了我的身份证 使用的是已作废一代证

  陈东明表示,在2002年至今,自己从未丢失过身份证,“但身份证复印件外流却很难防范”。更有甚者,在2005年2月24日,他已领取第二代身份证,并将第一代身份证原件交还给荔湾区东沙派出所,理应从此作废。

  然而,资料却显示:房屋被卖出时,合同记录的仍是陈东明第一代身份证的号码。他纳闷,2月份已交还作废的身份证,为何在9月份还能继续使用?

  曾短暂从事地产中介工作的陈东明猜测,自己可能被企图以“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发展商“借”用了身份。据了解,早些年以来,国内就有好几起类似案例:不法房地产商利用员工、亲属及朋友的证件冒充购房者,用少量首付款套取大量的银行按揭贷款。

  银行:情况已上报省行

  上周五,陈东明根据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资料,到办理按揭的某银行荔湾支行要求调出当时购房的证明材料遭拒。“银行负责人说情况已上报至上级行长,会尽快回复。但至今没有消息。”这些天,他不断催促银行方面给个说法,“他们保证会内部彻查。”

  昨日,该银行荔湾支行的朱经理表示,情况已经上报省行,他们正在了解情况,如果调查结果出来,会马上与本报联系,但现阶段不方便接受采访。

  前天下午,陈东明已经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的棠下派出所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

  律师:公证不易“蒙混”

  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延宇律师表示,此次个案存在疑点。

  刘延宇认为,假设当事人所言非虚,在此事中,铤而走险的发展商先要面对银行、房管局两道关卡,“银行批准按揭,需要进行面对面的核实。房屋过户,房管局也是要本人前往进行核实。”

  即使前两关都能混过,但要出具《公证委托书》,本人则必须到场核实身份资料。

  至于陈东明有可能因此事而遭受无法购买经适房的损失,刘延宇说,只要证据确凿,将来可以向侵权者追讨经济损失。“现阶段,最快捷的办法就是核对签名笔迹。”

  房管局:暂不取消申购资格


  市房管局资料显示,在申购经适房的家庭中,最高评分为133分,陈东明的家庭评分是63分,排在了11314户申请家庭中的第10913位,这令他在今年内申请经适房希望不大。“如果维持原本的88分,还是很有机会的。”

  据悉,本次申请截止日期是本月8日,9日~11日可提出申诉,到16日申请结果就会出炉。如果他不能在此前证明自己没买过房,就很难申购成功。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经适房管理人员朱丽媚表示,暂时不会取消陈东明的申请资格,但在警方调查结果出来前,必须以63分为准。

  三不知

  1.不知

  2002年10月,市民陈东明名下多出一套82平方米商品房。本人称不知情。

  2.不知

  2005年9月2日,房子被转手卖出。陈东明仍不知情。

  3.不知

  2005年9月21日,房子在银行“偷偷”完成了转按揭手续。

  三猜想

  事主谎报 ——难以问责


  不排除这种可能:陈东明确曾买下房屋,此次仅是虚报。律师刘延宇说,向媒体虚报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如果他报警,举报发展商涉嫌诈骗,那便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凑巧的是,2002年陈东明“被买房”,同在这一年,他结婚娶妻,有没有可能买新房呢?

  确系假按揭 ——多方涉嫌诈骗

  如果陈东明所言属实,现阶段分析,很可能存在“假按揭”:

  发展商等待资金周转,便借陈东明身份,用银行按揭买下房产骗取贷款,供继续投资。刘延宇说,如果这一假设成立,发展商很可能串通了银行职员,才能完成“假按揭”流程。如此一来,双方便涉嫌诈骗,将追究刑事责任。

  作假者风险大 ——“事件很蹊跷”

  假如陈东明所言属实,02年至05年间,该房屋便是他名下资产。“如果当时他知道此事,完全可以报失房产证,将房子据为己有,名正言顺地拥有该房产。要住要卖,随自己喜欢。”刘延宇说,“从这个角度来说,发展商诈骗的风险很大,事件很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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