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讯依山而建,才能叫山庄;17层以上,才能叫大厦……
近日,《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辽宁省沈阳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沈阳市地名管理予以规范。《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今后,沈阳市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等都将遵循于此。现在的既定地名,目前不予更改。
《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城镇内的各种综合服务大楼、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得重名。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地名用字应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以及字形、字音易混淆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城镇大型建筑物、建筑群体及名胜古迹的命名、更名、注销,要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后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地名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命名或更名。称“中心”的,要达到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单一功能,在全市范围内是较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以“城”命名的,要占地20万平方米以上,是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的商场、办公、娱乐等大型建筑群和城市住宅区;或是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拥有单体较高层建筑、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住宅、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群体,才能称作“山庄”。大厦、大楼、商厦,一般指楼层达到17层以上(含17层),或是高度达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和大型楼宇。“居民小区”被限定为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住宅建筑不少于10栋的大型居民建筑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