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顾客看房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某房产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获赔违约金3500元。中介上诉称,应按原来约定房屋成交价的2%计算违约金,却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
去年11月27日,陈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由该公司带看文华苑一套房子。然而,此后陈先生夫妇通过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以86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中介公司得知后,把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1.72万元。
法庭上,陈先生一口咬定这套房子是经纪公司带看的,中介公司带他去看的是另一个楼盘的房子,看房后,中介公司业务员要求他在一张空白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上签字,并称若客户不签他将被公司处罚。陈先生出于好心签了名。而中介公司则向法庭提供了陈先生妻子发给公司业务员的4条短信,其中有带看文华苑房屋的内容。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形成居间合同关系,陈先生违约,但双方约定以实际成交价2%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酌情判决陈先生支付3500元违约金。 中介公司不服上诉,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