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卖房,房客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想走。房主愿意按照合同赔偿房客房租,并承诺双倍赔偿,但房客依然不肯走,并扬言:“除了双倍的房租外,另外付我1000元误工费和搬家费我才能走!”
50多岁的裴静(化名)在甘井子区北山村有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今年3月份租给一对40多岁的夫妻俩,裴静说,租房者范建(化名)与他们当初是通过房屋中介签订的租房协议,租房期限为一年,每月房租600元,裴静觉得两人出外打工也不容易,并没有收取夫妻俩的水电费用。
今年8月初,裴静想要将房子卖掉,便告知了范建。裴静说,按照当初合同的规定,双方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房客不想租了还是房主不租了,都要赔偿对方一个月的房租,所以她事前通知了范建。
8月19日,裴静领着买房者来看房子,但令裴静生气的是:范建竟然当着买房者面说房子采光差、冬冷夏热等,好在买房者并未听信范建的话,双方谈好价钱后,当时就签订了买卖合同。
裴静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向范建提出退租时,范建说什么都不肯走。裴静非常理解范建的心情,她亲自跑了很多地方,给范建又找了一个合适的房子,房租也不是很贵,可范建还是以房子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搬出。
裴静无奈让步,愿意双倍(房租)赔偿范建,只希望他能够尽快搬走。随后,亲自陪同范建一起找房子。但出乎裴静预料的是,房客并不领情,范建提出,除双倍赔偿房租外,还必须向他支付1000元的误工费和搬家费,否则就不搬走。裴静伤心而又愤怒。
对此,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认为,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以损害填补原则为主,合同违约金实质上相当于对守约方损害赔偿金的有效填补,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实行二择一的做法,故房客提出的双重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围,建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