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业主须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六层以下的多层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维修专项资金。昨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 2009年9月9日。
交存不再按房屋总价收费
根据《办法》,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中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中售后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根据此前本市依据实施的《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相关管理部门交纳维修基金。此次《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管理:未交首期款不能收房
据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代管,市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有业主大会的物业,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资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该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的监督。
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资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已售公有住房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包含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使用:不得支付人为损坏修复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等,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资金中心、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相关情况。
名词解释:
住宅共用部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多层住宅:单体建筑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或六层以下的住宅。
高层住宅:单体建筑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上的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住宅共用部位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首期交付
业主 多层住宅 100元/建筑平方米
业主 高层住宅 200元/建筑平方米
出售公有住房一次性交付
业主 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建筑平方米
售房单位 多层住宅 售房款的20%
售房单位 高层住宅 售房款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