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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怎么征税?假赠与偷逃税是个大“陷阱”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 作者:
  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张甲准时来到本报编辑部做客,权威解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有近百位市民打进电话,得到满意的解答。


本报“百姓生活咨询热线”铃声不断,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张甲准时来到本报编辑部做客,权威解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有近百位市民打进电话,得到满意的解答。

  住房所得这样征税

  沈河区孔先生问:个人出售房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方式征收,征收率是多少?

  答:实行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方式。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收入、成本和费用凭据的,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交易价格-房产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屋收入额×1%。

  和平区关先生问: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答: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假赠与偷逃税是个大“陷阱”


  沈河区田女士问:我要买一处房子,房屋中介说可以设法办赠与,卖主可少交些税,房款可优惠几千元钱,可有人告诉我以后我再出售这套房子时,就要多交个人所得税,是这样码?

  答: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对购房人来说,是一个大“陷阱”。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例如:一套房子转让价50万元,如果是属于赠与后再次转让的,则必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高达9万至10万元。如果是属正常交易再次转让的,假定房产原值是40万元,应纳税额=(交易价格-房产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2万元。

  此外,对假赠与人(卖主)来说,也是一个大陷阱,因假赠与行为偷逃了税款,假赠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被查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继承、离婚房产更名免个税

  和平区许女士问:我家有处房子住了6年了,现在想出售,用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住房取得的所得,经申请(在《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东陵区盖女士问:两个月前我家把面积小的住房卖了,现在又买了一处面积大的住房,咋办退还个人所得税手续?

  答: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买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凭完税凭证,全部退还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所购住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先购买新住房后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在1年内销售原住房的,按照上述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苏家屯区吴先生问:继承、离婚房产分割,在办理更名过户时,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直系亲属间继承(指按照有关法律关系存在继承关系的)的住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分得的房屋,凭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其它资料,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12万元要纳税申报,逾期最高可罚1万元

  和平区张先生问:平时都是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到底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应办理纳税申报。

  大东区邵先生问:办理纳税申报后,会不会造成重复纳税?

  答: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从2007年起,在1月1日至3月31日须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上一年度的收入及纳税情况,如果已按照税法规定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只进行纳税申报,不需再纳税了,如未足额纳税,需补缴差额税款。

  沈河区李先生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说的年所得都包括哪些所得,彩票中奖算不算?

  答: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尔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彩票中奖应属偶尔所得。

  皇姑区刘女士问:如果纳税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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