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奇)今后,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否则,相关项目将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这是昨天下午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内容。
“十五”时期,本市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857亿元,是“九五”完成投资5462亿元的2倍,总量巨大。为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本市决定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前置,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据了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或不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而对没有节能验收记录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样应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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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都查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