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和讯网”朋友要求我公开发表四川地震灾害房屋赔偿意见之后,有关问题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不需要深入讨论的理论问题。在各国的合同法上,对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落空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债务人不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住房因为地震灾害而灭失,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当事人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是保留所有权的房屋买卖,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损失。如果开发商办理住房按揭,那么,开发商承担损失;如果是消费者办理住房按揭,那么,房屋所有权应该抵押给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承担损失。如果是属于购买与销售混合型的分期付款销售,那么,可以由开发商与银行共同承担损失。总而言之,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房屋因发生了大地震,而不复存在。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原房屋所有权人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假如保险公司能够对房屋实施地震灾害保险,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所有权人的损失。但问题就在于,地震灾害保险参与人数较少,因而保险费用较高。许多保险公司因为无法在财务上实现平衡,因而放弃了这项保险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及时开设了地震灾害保险,但由于保费数额较高,房屋所有权人很难承受,所以,地震灾害保险无法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西方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注意。在西方一些国家对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房屋,实行强制保险,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在地震灾害到来时,人员得到及时安置,并且敦促开发商和建筑商在施工的时候,考虑到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因素。假如将地震灾害保险的投保人变成开发商或者建筑施工单位,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注意地震灾害问题。当然,这样做会增加房屋所有权人的购买费用,但考虑到居住安全,只要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了有关地震灾害保险的手续,相信房屋所有权人会支付必要的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在保险法律关系上做文章。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所有合法有效的地震灾害保险,都须到政府部门备案,政府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额,额外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准备金。这样做既可以确保保险公司有必要的利润,同时也可以鼓励投保人在地震灾害保险方面积极投保。
由此可见,无论是政府实施强制保险,要求开发商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参与投保;还是政府实行保险补贴,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特殊的责任,都是为了防止在地震灾害到来时,由于缺乏保险社会分担机制,而造成大规模的人道灾难。
我国财产保险发展非常迅速,但是保险品种相对单一。许多保险公司在地震灾害保险方面,缺乏经验,它们对可能到来的大面积地震灾害保险赔付工作,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如果政府能出台有关强制措施,或者在商业保险中加入政策性保险的内容,那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地震灾害保险之中。
地震灾害属于自然因素,它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最好的防范措施是,未雨绸缪,在高科技的引导下,对地震灾害开展预防预报工作。对一些世界公认的地震断裂带,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从而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财产损失。在所有这些工作都无法彻底避免地震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时候,引入地震灾害保险品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从而为灾区居民重建家园提供物质帮助。
目前我国对政策性保险已经作出了许多规定。在笔者看来,提高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抗灾标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政策举措。如果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购买了地震灾害保险,在房屋保值期内,发生地震灾害,那么,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房屋所有权人为了增加保险系数,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地震灾害保险,当地震灾害到来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保险费用。政府对地震灾害保险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这些补贴不是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而是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震灾害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灾后重建中,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
市场经济不是简单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现代公民社会利益风险社会分担的生产方式。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所创造的各种利益风险分担制度,解决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难题,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在最短的时间里,摆脱困境,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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