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造成都江堰市大量居民的住房跨塌、损毁、灭失,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妥善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居住困难问题,经研究,现就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毁救助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地震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灾害毁损的住房难以获得相应赔偿。为抓紧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和安置困难,各级政府应当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大的民生工程,有序组织指导灾民自救,迅速开展政府救助工作,妥善解决灾后居民住房救助安置问题。
二、 都江堰市政府要将城镇居民住房受灾毁救助工作作为灾后重建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相关领导,有效组织实施。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置。
三、 采取有利措施实施居民住房灾毁救助工作。
(一) 居民住房的有关救助政策;
1、 此次住房灾毁救助对象为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损严重,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2、 由房屋所有热闹或其法定继承人向都江堰市房管局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房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救助安置协议。
3、 对因地震灾毁的私房采取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两种方式:
(1)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后,住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也可以按每平方米2000元给以货币救助补足不足部分。
(2) 住户放弃住房实物救助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货币救助。具体办法是按政府向受灾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给予每户14万元货币救助。如按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人均16平方米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救助。
(3) 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4、 对因地震灾毁的直管公房的承租居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救助:
(1)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房,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
(2)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优惠价格将救助安置房出售给原直管公房的承租户。
(3) 不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终止租赁关系的,原承租户领取一次性货币救助7万元。
5、 救助安置房屋入住前的居住过渡办法。
(1) 对于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问题不需要政府提供临时过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按每户每月600元一次性发给3个月过渡费1800元。
(2)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统一分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简易救灾房,直至救助安置房交付为止。
6、 都江堰市政府应加快拆除灾毁建筑并对其地块进行清理,按统一规划实施建设。
(二) 加快临时过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设。
1、 都江堰市政府要对本市的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科学论证,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临时过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设要符合新的城乡规划,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齐全。
2、 都江堰市政府应当按照受灾住户的申请需要制定修建临时过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计划,并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建设。
3、 救助安置住房的承建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或都江堰市国有企业承担,可不再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承建方要按照报建程序和设计规范加快实施,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救助安置房的资金由成都市和都江堰市两级财政拨款、国家省级财政拨付的灾损房屋救助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解决。
5、 用于建设救助安置房的土地由都江堰市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都江堰市房管局。
6、 市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资金、计划、建设、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都江堰市积极支持和帮助。
四、 都江堰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五、 其他受灾严重的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