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本薄薄的房产证,13户人家入住新房多年依旧苦苦等待,终于盼来办证的消息,却陷入疑云重重的维权:两份合同两个办证时间?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敢卖房?业主心知肚明还是开发商暗箱操作?为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
开发商延迟办证业主怒而起诉
2004年10月17日,黄小姐在北滘××花园购买了一套价值50余万元的连排别墅。2005年4月18日,交楼了。黄小姐以为很快能拿到房产证,但开发商的答复却是“等小区其他别墅、洋房建好了再统一办理。”2007年12月20日,可以办证了!但开发商一纸“温馨提示”却写着:“少部分业主对物业维修资金政策不理解,……导致产权的延迟办理。”开发商延迟办证怎么成了业主的责任?13位业主联名写了抗议书,要求无条件立即办理房产证,但迟迟没有回音。业主们推选黄小姐为代表,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黄小姐手上有两份合同,一份是2004年10月17日签订的《××花园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另一份是同年10月20日签订的《××花园别墅购销契约》(以下简称《契约》)。两份合同盖着不同公章,而第一份认购书上盖章的公司早在当年6月29日已更名,公章是失效的。
《认购书》中写着“签订认购书后7天内,须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但《契约》中却有着与此矛盾的条款:“买卖双方须另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签署时间另行确定……”更让黄小姐后怕的是,入住3年的新房之前竟没预售许可证!“‘顺预许字J2007005’号《顺德区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是在交楼两年后才发的,开发商与我们签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庭审中,开发商表示,业主在2004年订认购书及购销契约时,开发商还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不存在其逾期办证违约责任问题。而且开发商坚持认为,业主们签署《契约》,是基于知道其没有预售证,因此其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业主败诉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认购书》约定“7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来签订的《契约》名称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别,但从内容及双方签订后即履行情况可知,该《契约》就是所指正式买卖合同,故应以后者为准。双方所签订的《契约》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须另行签订合同及经政府部门进行验收,显然双方对买卖可能存在违法效力有预见,因此在契约中对办证的期限可视为双方对办证期限进行了特殊约定,故开发商不存在逾期办证违约行为。为此,判决驳回黄小姐全部诉讼请求。业主们表示将继续上诉。
律师:开发商将风险转嫁消费者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晓律师指出,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双方合同无效;但房屋已交付业主验收使用,且已在诉讼前规划验收,故可以认定导致《契约》无效的情况在诉讼前已经消失,合同有效。
梁晓指出,商品房拥有预售许可证才能上市是法定义务,而开发商在合同中模糊地将办理产权时间确定为“经政府部门进行验收”后,将房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的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为此,双方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须另行签订合同及经政府部门进行验收,这一条款约定不明确,不能推定为双方对买卖可能存在违法效力有预见,应按国家规定交楼90天内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