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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诚意金”案 购房者起诉获赔

时间:2008-04-21 23:25来源:新华网 作者:范春生
    新华网沈阳4月20日专电(记者 范春生)交上几万元“诚意金”才可以买房,这是全国许多地方买房者不得不面对的一项“规则”。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沈长征对这项“规则”提出挑战,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由3万元“诚意金”而孳生的“不当得利”。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开发商需按贷款利息支付沈长征“诚意金”的利息损失66.35元。

  据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得到信息证实,这是近些年来辽宁出现的第一例因购房“诚意金”争端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2007年7月20日,沈长征准备购买沈阳某大型楼盘的一套住房。售楼人员告知,需要先交纳“诚意金”3万元,才可以获得该楼盘的优先购买资格。8月21日,沈长征刷卡付给对方3万元。8月26日,他参加了排号选房,可轮到选房时,被售楼人员告知,他想要的楼层已经没有了。


  8月29日,沈长征到开发商处办理返款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其十五天能收到返款。“我当场表示只能等三天,否则你们要支付利息。9月16日,我才收到了退回的‘诚意金’,这完全不合理。”沈长征这样解释自己的诉讼理由。

  在庭审时,沈长征表示,自己的钱在被告开发商的账上已经产生了“法定孳息”,被告不支付利息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他还说:“从款到开发商处到收回,历时26天,按房贷利率计算为160元。因此,我要求他们向我返还这160元钱。”而开发商的代理人则辩称,开发商在9月7日就把钱打到原告账上了,另外,只有把钱存在银行才存在不当得利。要是返还利息,也应按同期的存款利息支付给对方,而不是按同期的贷款利息计算。

  法院认为,购房人的该笔款项从开发商同意退款之日起,至购房人收到该笔款项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应退还给购房人所有,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业人士表示,类似这样的购房者索要因“诚意金”孳生的不当得利案,很少见到,表明当前开发商购房“诚意金”的销售方式遇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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