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张变更合同后补偿应优于原条件
王才亮说,鉴于规划调整,原安置地点无法回迁,市土发中心应当与拆迁户重新签订协议应当订立“补充协议”,按《合同法》的原则,变更后的补偿应优于原条件,即优于原地点的安置房。简单说,就是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要改变合同的内容,你的补偿标准要提高,安置房的地段要更好,甚至住房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也要提高等。
拆迁户如果进行维权,可以继续追究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荔湾分公司或市土发中心责任。在拆迁过程中,我们看到它不仅仅是民事违约,即不仅仅是开发商违约,更是因规划变更等因数,批准合同主体变化的行政机关造成的违约。拆迁户维权应当将当时批准合同主体变化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解决烂尾应首先保障拆迁家庭
韩世同认为:在拆迁过程中,一旦烂尾,不仅开发商、政府、负责贷款的金融机构均遭受损失,特别是被拆迁居民遭受损失。目前,广州市政府拿出了一些措施解决拆迁烂尾等问题,我认为,在确定分配受偿即获得补偿顺序时,政府应优先充分保障被拆迁家庭的权益,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将放在烂尾地所有债务的最后受偿。
应分清责任开发商政府共担责
中国城市治理与城市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艳玲博士认为:政府在修改规划后,是否能够履行承诺不与民争利,保持客观中立,在规划的实施中,成为公共权益的代言人。这36户居民在拆迁伊始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现在他们还会信任政府吗?我们还会支持每一次的拆迁或者规划的变更吗?这一切都是积累了太多的因素而形成的,每次的伤害都在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公众情感的稳定。这些也是政府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具体到六二三路居民的问题解决上,客观上,我并不认为政府需要全部埋单,即拿全体纳税人的钱,或者说拿公共财政的钱解决部分人的问题,这似乎对全体纳税人不公平。
毕竟开发企业在与拆迁居民约定的时间内违约,这里要分清哪些是原来开发企业的过失,哪些是政府的变更规划造成的违约,由此给六二三路拆迁居民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
尽管开发企业经过改制重组,但是毕竟它还存在,它就应该用其企业的利润补偿这些拆迁居民的部分损失,对此政府应该有措施向该企业为居民伸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