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
回迁到期,回迁楼没影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前身就是1978年广州市政府设立的“住宅建设办公室”。到了1983年“住建办”改建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成为广州市最早成立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
1991年4月,按照协议要回迁的时候,回迁楼连个影子都没有见到。钟棣华等一帮街坊找到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对方一直没有任何解释,“就让我们回去等着。”
“街坊们为此多次去广州市房管局等单位信访,都没有结果。”
1995年
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承诺1997年回迁
1995年,部分拆迁户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荔湾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解决回迁问题,并按照合约加倍补偿临迁费。
新快报记者看到当年法院给钟棣华的裁决书,除了要求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荔湾分公司解决回迁问题外,由于该公司违约,故判决该公司每月补偿钟棣华1860元的临迁费。
判决1995年9月生效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荔湾分公司不但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了临迁费,即每月1860元,该公司还以通知的形式发文承诺:“该地段回迁安置楼在1997年底前完成。”
“这个承诺当然没有兑现,我现在还住在海珠区的同福路。”曾住在大同路22号的拆迁户吴初觉说。
六二三路是由政府先期组织动迁,并由政府属下公司即当时的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荔湾分公司与拆迁居民签约的,然后该公司把这一地块交给了广州市荔港城建设开发公司开发。据广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当时是通过招标的形式把拆迁地块交给广州市荔港城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
市规划局在1986年以“城地批字401号”文件批复给广州市荔港城建设开发公司(下称荔港城公司)的“用地申请报告”,规定了用地范围是:“大同路以东,六二三路以北,联兴街以西,荔湾区第二教工幼儿园以南的地块”,用地性质是“住宅用地”,并注明住宅包括有安置房。这与拆迁街坊们讲述的拆迁范围相一致。
但是在此后的五六年里,回迁楼没影,拆迁户们说其实就是烂尾了,到底是什么原因不得而知,很可能是没钱开发了。对此说法,广州市房管局和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的工作人员都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