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中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与集资诈骗
浙江省高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看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四个要件,在集资、高息两个要件上,吴英都是没有问题的,吴英主要是在宣传和资金的公众性上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11个债主不是公众,但是从这些债主所得资金的来源上看,还是具备公众性的,所以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恐怕难辞其咎。
至于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阮齐林认为,关键是看她有没有投资方案以及她的资金有没有投入到计划中的投资方案。如果根本没有投资方案或者钱没有投到投资方案里,没有落实这个投资方案,这是典型的庞式欺骗,庞式欺骗的要点表面上看起来是以后来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人维持资金的循环,越做越大形成金字塔。但庞氏欺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欺骗,这个欺骗就是说她所说的投资计划是不存在的、或者说的是投资计划根本没有实施,资金没有进去。据律师说,她大多数的钱都进入了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并且有一定的合理的回报,只不过资金链不幸断了。按照这种情况来说,吴英的欺骗应该说没有达到集资诈骗的程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没有死刑的,所以我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阮齐林表示。
田文昌也不赞同吴英属于集资诈骗:“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大的区别是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无非一个是携款外逃,一个是个人全挥霍糟践了。吴英案发生和审判过程中,我曾亲自考察过吴英办的公司和店铺,都在那儿摆着,不管是投资失误,还是投资过于冒险或者不负责任,总之她确实是将资金投资办公司、办企业。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基本上没有理由认定她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很难认定她构成诈骗。”
陈有西表示,民间金融风险已具普遍性,吴英案不是一个个案,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危机的爆发。民间借贷行为,民事违约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后果,这是刑法上不能允许的。但在大部分时候,法律上都是按照客观归罪在处理,实际上中国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产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