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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策性住房下岗安置费不计家庭年收入

时间:2008-07-30 16:13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余美英
    本报讯 陈师傅近日拿到单位发的一笔一次性下岗安置费,然而他开始担心自己因年收入超标而失去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他昨天高兴地获悉,下岗安置费并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据了解,这是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近期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35号文)明确的。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将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北京市出台的城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家住西城区德胜门外的陈师傅一家三口挤住在10多平方米的平房内、年收入不到2万元、家庭资产在20万元上下,完全符合条件。而近日,一笔钱的到账让他开始担心自己能不能顺利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原来,与单位签订一次性补偿下岗协议的他,近日这笔一次性下岗安置费拿到了。加上这笔钱,他们家的家庭年收入显然超过了三口之家“家庭年收入不能超过4.53万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而据了解,类似陈师傅这样的咨询者在各街乡保障住房审核窗口都不少。他们有的像陈师傅一样,担心下岗安置费导致家庭年收入超标;有的则是担心因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了住房公积金而导致家庭年收入超标,等等,情况不一。

  对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释,为解决部分家庭因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等一次性费用而超过保障房和限价房申请准入标准的问题,让更多需要纳入保障住房体系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保障住房优惠政策,新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将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只要申请家庭资产、收入和住房符合准入标准,这部分家庭依然可申请保障房和限价房。

  此外,新《通知》还对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净值和汽车净值如何计算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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