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国土资源部强调“不会让小产权房开发单位占到便宜”后,国土资源部昨天下发通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因被小产权房占用而未得到“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不具备登记发证的资格。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速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
国土资源部对于小产权房的态度也再一次在通知中显现:一是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二是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三是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也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出台这一通知主要是由于部分地方在宅基地使用中出现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宅基地登记发证将小产权房占地排除在外,也等于再一次给有意购买小产权房的居民提醒,不要购买小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