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启动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高效、及时、依法用地。
国土资源部在6月10日下发的通知(查看)中明确,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今后三年内,对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
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
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记者 田春华)
以保证最大安全为前提 为灾区划定地灾危险区易发区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为防灾避险和规划编制提供可靠依据,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为受灾群众安置等提供决策依据。这是6月1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通知(查看)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助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防灾避险。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为相关部委和省级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同时,要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防范次生地质灾害的危害。要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助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通知要求,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记者 田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