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催缴措施需经业主共同约定
对于催缴的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三种方式。
一是业主大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业主大会可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二是限制欠费业主行使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如限制欠费业主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等;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中的很多规定,包括对于欠费业主的追缴方式,都设置了一个前提,就是这些措施都要先在《管理规约》中约定,“要充分体现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政府规章则是一个引导。”
业委会人员可发工资津贴
与怀柔试点相同,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电梯广告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以及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都可以直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的账户中。还确定了业主大会可以用这笔资金来支付哪些费用,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这意味着,目前大部分小区都是“志愿者”的业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将可以利用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领取到一定的工资或津贴。对于工资的标准,该负责人表示还是应当由全体业主来约定。此外,如果这些费用不够合理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
买房可索取费用结清证明
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卖房人拖欠了业主共有资金,那么这些资金会不会转嫁到买房人身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措施。
首先,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如果要卖房,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费用。
同时,买房人与卖房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房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买房人的债务转移。当然,如果买房人不愿意承担这些债务,也可以要求卖房人结清费用之后再交易。
此外,买房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业主大会也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