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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立法要求开发商建学校 专家称此举涉嫌违法

时间:2008-08-21 20:38来源:大河网 作者:奚春山
  

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读书,是每一个适龄儿童的美好心愿
  
  8月16日,由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瑞克公司)投资2亿元,占地150亩的帝湖中小学举行了奠基仪式。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的孩子们和帝湖业主的孩子们,就近便能享有最优质、贴心的教育服务。

  建学校的民心工程,让人拍手称快,但在高兴之余,业内人士却有一丝担忧,因为2006年3月,郑州市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实施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有新建小区,开发商应根据入住人口,建设相应的配套教育设施。而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建学校是政府的事。

  开发商投资2亿建校

  当礼炮响起时,5岁的孙萌萌学着大人的样,拍起了巴掌。“这是我的学校!”萌萌这样解释他高兴的原因。

  8月16日,占地150亩的帝湖中小学举行了奠基仪式。像孙萌萌这样的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的儿童,到现场的有10多个,对他们来说,明年9月就能和帝湖业主的孩子们一样,就近便能享有最优质、贴心的教育服务。

  布瑞克公司董事长卢天明说,帝湖小学和帝湖中学是帝湖花园教育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民资官办”的模式,企业拿钱,政府办教育,总投资2亿多元,其中小学36个班,中学24个班,可容纳学生3000人。

  中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水龙认为,布瑞克公司此举解决了辖区孩子义务教育入学难问题,进一步优化了中原区义务教育的办学布局,方便了附近群众的基础教育需求。帝湖中学、帝湖小学的开工建设,必将成为中原区教育事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而郑州市在继管城区金色港湾小学、二七区兴华小学、金水区文化绿城小学之后,又新增两所由房产商开发建设后移交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办中小学。

  对孙萌萌的父母来讲,开发商花这么多钱,盖了所漂亮学校,会不会让孩子们掏高价?卢天明答复说,孩子们接受的是义务教育,不会掏高价,自己是捐建学校,不会从学校中赚一分钱。

  适龄儿童入学难,是个老问题。每年的这个时候,入学难就成为媒体报道的主题,根据今年金水区的入学报名政策,新建小区的物业或开发商统计业主子女入学情况后,到往年接收的片区小学为这些学生报名登记。但一些新建小区的业主子女并没有等到顺利报名的消息,而是等到了需要交一部分钱到物业后方能入学的消息。

  为啥会有入学难?答案是缺学校。去年7月22日,由郑州市人大负责人带队,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开始了一次事关民生的检查。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3天后,向媒体公布的调研结果显示,1995年以来,市区新建成的315个小区,只有16个有小学。

  缺学校的原因,郑州市教育局领导阐述得很清楚,教育投入缺口仍然较大,在2004年、2005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26所学校所需的13.27亿元建设资金中,财政性投入仅占35%,约2/3的资金通过学校自筹或贷款的方式解决。

  政府要求开发商建校

  地方财政投入不足怎么办?郑州市想了个办法。2006年3月,郑州市以地方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实施了《条例》,要求所有新建小区,开发商应根据入住人口,建设相应的配套教育设施。

  2006年5月,正商地产把企业投资1000万元建的金色港湾小学捐给了政府。有媒体报道称,这是河南省第一家主动向政府捐赠学校的房地产公司。但正商地产负责人关树茂告诉记者,正商捐赠小学,实际上是照章办事。

  他说,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条例》明确了城市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三种方式:一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让土地时给予优惠;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建成后由其自办学校,按民办学校管理,但应承担本开发区域内学生的义务教育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三是开发建设单位将规划的学校用地移交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管是哪种方式,开发建设单位都必须承担所在区域内学生义务教育的任务。

  按《条例》规定,开发商有建学校的义务。但是开发商在自己购置的土地上建设的学校,其产权到底归谁?《条例》中没有明确。

  去年7月,郑州市人大代表们的检查统计数据显示,《条例》实施情况不容乐观,开发商不愿建学校。

  在人大的督促下,2007年郑州市又规划改扩建了8所中小学校,但学校少的情况在今年这个时期再次暴露。根据《郑州市“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未来5年郑州市市区中小学人口的测算,未来5年郑州市市区还缺中小学74所,每年需新建中小学约15所,才能基本实现学生入学后的正常班额。

  郑州市教育局外事宣传处崔林斌处长说,更多的开发商不建学校,在于《条例》还有漏洞。《条例》虽然规定入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小区必须建小学,但精明的开发商可以把自己的楼盘分期开发,每一期入住人口都不到5000人。而且《条例》也没有规定开发商不建学校该受什么样的处罚。“高高兴兴买新房,愁眉苦脸找学校”,孩子遭遇入学难的家长们,发出了这样的抱怨。

  开发商建校,义务还是爱心?

  关树茂说,表面上看将学校捐出去,公司的资产损失了,但这只是“短痛”,如果自己办学校,首先要解决教师住房、家属安置等问题。其次还得考虑生源问题。要解决生源问题,必须走办名校之路,而这样就要加大投入。最后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卖房子时,开发商要宣传自己的教育配套措施,但是,教育不是“免费的午餐”,一旦业主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享受不到这种服务,他们甚至会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房地产公司办学有什么样的烦恼?2004年,郑州北环的一个大社区由开发商出资,在小区内建成了一所民办性质的小学——某双语小学。此后,郑州市金水区教体局便把该小区的适龄入学儿童划片划入这所双语小学。从那时起,小区的孩子读小学就必须去该双语小学,附近的公办学校一律拒绝接收。但是每学年4000多元的学费,这让一些收入不高的社区居民感到难以承受。

  人大制定的《条例》,怎么能让市民不得不掏高价为子女“购买”义务教育?崔林斌介绍,这样的尴尬的确不应出现。但金水区的教育资源实在紧张,金水区内一些小学的班级甚至有达上百人的,老师得拿着麦克风讲课。

  而该小区双语学校面对家长们的一片指责也有苦衷:公立学校的建设、设备、师资等都是财政拨款,他们的学校是公司投资,怎么可能像公立学校那样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呢?收费低了连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成永律师认为,《条例》中由开发商建设学校的规定和《义务教育法》相冲突。他说,《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中对“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做出明确说明:“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以及“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而且在第五条中把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成永律师说,人民教育人民办,是指全体国民,不是只指开发商。按照中国法律的精神,地方人大的下位法必须服从《义务教育法》等上位法,所以《条例》有违法嫌疑。

  郑州市主管教育的副市长龚立群曾表示,希望更多的郑州房地产开发商将建设的学校交给政府。但他不主张开发商自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因为根据规定,政府是办义务教育的主力。政府对愿意移交自建学校的开发商,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河南省住宅产业商会副会长赵进京认为,正商和布瑞克捐资建校,这种行为是爱心,可以提倡,但不能强制,建校不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已经交过教育配套费,含在基础设施配套费中。

  郑州市创新教育学会会长陈明魁说,政府让开发商承担配套学校建设任务,就等于引进了高收费的“贵族学校”。开发商建设的民办学校,若按照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难以维持运转;若收取高额费用,又容易引起业主的反对。而从开发商办教育的情况看,形式可谓五花八门,有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很多学校,既有国有资产,也包括开发商的投入,权属难以分清,纠纷也不断。

  陈明魁说,目前中国的不少城市,都规定开发商要担负新建小区学校的配套任务,实质是个误区,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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