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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历史违建 深圳立法补交地价后可获房产证

时间:2009-05-22 14:15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超
    昨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过表决正式生效。这是继1999年、200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处理违法建筑以来的第三次,也由此掀起了深圳全面解决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的序幕。

  《决定》要求市政府在1年内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同时,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决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街道办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如果当事人或管理人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政府部门将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之后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置呢?《决定》表示,将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对于已经申报,又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违法建筑,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深圳著名民间研究人士金心异表示,此次的《决定》和以前出台的规定有本质区别,“政府在一定条件下愿意从法律上承认原住民的既得利益,给他们发房产证”,而此前政府一直是以不承认为前提来强力遏制。

  另外,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等六类违法建筑,深圳将采取“依法拆除”的形式。对于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深圳将对其“手下留情”免于拆除,但将被政府“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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