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同时,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保障房土地必须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对没有按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各地须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须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城市规划,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实际,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医和就学创造有利条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不扩大占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确需异地改建的,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可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